shihchenchen 發表:
在人權國家,這個開槍的警察只有陪阿扁一起坐 ...
在人權國家,這個開槍的警察只有陪阿扁一起坐,別無他法,警察遇到攻擊時,應有軟性的攻擊武器,如糊焦噴霧,警棍,電激槍...召集大群人馬等,何用開槍,不鳥你就開槍???這不是警察國家是什麼????:15 在台灣,只有政府才能合法擁有並使用槍械,使用時,是何等重大的事,當時只是一些爭執,這就開槍,還有人替這群濫用公權力的小混混說話,真是天理何在啊
當時那個濫用公權力的小混混,亦無表明要隸捕當事人,亦無宣讀當時人涉嫌觸犯何法,(只是沒帶身分證,中華民國的公民沒有帶身分證的義務,又不是香港)亦無宣讀當時人的權利,何來合法執行職務???那小混混只是在爭執時心虛,在濫用職權吧
"只是一些爭執"?
軟性攻擊武器~警棍我認同啦~糊焦噴霧,電激槍你以為防狼呀…
但是不一定要用警棍吧~以對方人數你認為警棍夠有壓制性嗎?
再來看一下第4條的部份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一開始就強調過不要碰他~這句沒錯吧~因為他在執勤~
再來紅字部份~先前已經警告不能碰觸執法人員~他們還上前拉扯~我認為紅字部份是成立的~
只是沒帶身分證,中華民國的公民沒有帶身分證的義務,又不是香港~你這不是打自已嘴巴嗎?沒帶身份證又如何證明身份呢?所以你覺得身份證不重要囉?所以沒帶碰到警察說"我沒帶"就可以放行了嗎?
如果附近有重大案件或要犯逃脫呢?~要配合查身份~沒帶身份證~警察請他回所裡協助查明身份也很合理吧~
我們是討論警察開槍是否不妥~我的論點是~在當時情形下(指一堆人上前拉扯警察時)開槍警示是合理的~
你想得太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