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檔 | 收藏
點閱數:15,326
[趣味] 沒帶身分證 拒絕臨檢,警察開槍 過當?
   otis0824 (歐提斯)

Matiz
文章 1615
用戶失蹤天數 1885
點數 2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桃園縣 桃園市 來自 鬼島
發表於 2010-10-14 12:13 PM 
Blueheart 發表:


謝謝e大您的提醒與建議~~我會改進的 :2 ...

反正我們又不是當事人~
何必要為了影片中小孬孬和鐵漢子浪費口舌

感謝你跟我討論這麼久~
理性的討論我想這也是互相交流之一

不像有人覺得討論就會降格之類的...哀...論壇乾脆給他開好了


 
   otis0824 (歐提斯)

Matiz
文章 1615
用戶失蹤天數 1885
點數 2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桃園縣 桃園市 來自 鬼島
發表於 2010-10-14 12:16 PM 
chungkao 發表:
ㄚ就態度的問題~大家各退一步就好了嘛~~何必 ...

認真就是輸了~
所以何必認真哩

因此沒有你說的那麼嚴重的事啦
純粹交流純粹喝咖啡


 
   eertrc452000

重機
文章 403
用戶失蹤天數 911
點數 7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基隆市 安樂區 
發表於 2010-10-14 12:38 PM 
otis0824 發表:


因此我覺得的單存從影片中看這就是執法 ...

因此我覺得的單"存"從影片中看這就是執法過當
所以我說單"純"這影片中這根本沒執法過當
但如果有前因那可就是另外一回事~
畢竟我想我們只是在討論這短短9分多鐘影片內容
這內容無法告知那些人是討債人士...
只能看出一堆不能配合警察盤查的小孬孬~

我討論觀點在於:不能配合警察盤查..就"被"開槍...這樣就算執法過當!
b大法條都搬出來了~警察也有在說他是在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何來執法過當之有?你的國文造詣也要加強了~被開槍不就是指有人中槍嗎?他對空嗚警示槍,請問"被"開槍的是誰?上面的小鳥?
就類似檳榔西施顏如意...他反抗更嚴重..那個好警察只是壓制就被罵成那樣
如果今天那好警察在開槍...我想這不就沒完沒了

又在自打嘴巴了~你現在又說沒完沒了~我前面早就說過"媒體定會追個二三天"這跟你說的"沒完沒了"不是沒二樣,就你說這個顏如憶還不是追個二三天嗎?你前面還在說什麼烏龍新聞那麼多...官官相護更多...新聞播的都是對的..那就不會有腳尾飯了,那你的意思應該是這個顏如憶的新聞是烏龍新聞囉?跟你現在說的"沒完沒了"還真難相符~

討論這麼久我覺得結論不就是:
1.法律條文需要修改或釋憲...

修改成你說的"過當"嗎?以當下的法條就是合理~少在那偏離主題~每次都來這套不累呀~
2.貼圖影片要完整~
就算不完整我也不覺得執法過當

不是嗎

話說你說...
出示身份證要配合但可以拒絕你有"義務"要配合...
但你可以拒絕或請求舉證...
你都說是"義務"了,當兵也是"義務"你也可以說不要呀~只是被關嘛~
這個也一樣呀~你不執行你應盡出示身分證的"義務"那你就回所裡配合查身份而已呀~如果他有配合又會衍生出後面的問題嗎?

再問你~(反正你只會挑問題回答~重點你也不回答)那他不拿出來~也不肯回所裡配合查身份~那是要怎樣?放人嗎?(這跟他們是誰無關,誰都一樣)

除非你是現行犯或是準現行犯
就像是你自己說的~警察無法提出證據也乖乖放你走
那如果這時他壓制你然後又對你鳴槍...執法無過當嗎??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個有些問題哦~有些似乎是你多加的哦!我怎麼看就是沒有
"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我就佛心的貼全文吧!(又要我po法條了…)
警察勤務條例【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7年6月12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7年7月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85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568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9條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66190號令修正公布第6~8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31號令修正公布第5~7、11121517192425條條文
【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法之依據)
本條例依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
【相關規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戶口查察作業規定*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第二條(本法之作用)
  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依本條例行之。
第三條(警察勤務之實施)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
                                                回索引>>
第二章  勤 務 機 構
第四條(警察勤務機構之區分)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第五條(警勤區之意義)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第六條(警勤區之劃分)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第七條(勤務執行機關)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置基準.htm]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第八條(勤務隊及警衛派出所)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第九條(警察分局之任務)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第十條(警察局之任務)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回索引>>

第三章  勤 務 方 式
第十一條(警察勤務之方式)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第十二條(勤區查察及共同勤務)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第十三條(巡邏勤務之實施)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線),採定線及不定線;並注意逆線、順線,於定時、不定時交互行之。
第十四條(機動隊之編組)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回索引>>

第四章  勤 務 時 間
第十五條(勤務時間及劃分)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第十六條(服勤時間之分配)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回索引>>

第五章  勤 務 規 劃
第十七條(勤務規範)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第十八條(勤務執行)
  勤務執行機構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之分別實施)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第二十條(專屬勤務)
  警察局或分局設有各種警察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
第二十一條(執行特別勤務)
  勤務機構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第二十二條(勤務指揮中心之工作)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
第二十三條(裝備機具之配備)
  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回索引>>

第六章  勤 前 教 育
第二十四條(勤前教育之種類)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第二十五條(勤前教育之內容)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回索引>>

第七章  勤 務 督 導
第二十六條(督導及獎懲)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回索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專業警察機關執勤之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於各專業警察機關執行各該專屬勤務時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施行細則)
  各級警察機關應擬訂實施細則,陳報其上級警察機關核准施行。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轉貼於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D%A6%E5%AF%9F%E5%8B%A4%E5%8B%99%E6%A2%9D%E4%BE%8B.htm
看一下我特地加紅字底線部份吧~又打自已嘴巴了…
再來看看b大po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倒是完整轉貼~
可憐的好警察~這麼盡忠職守~還要被說"執法過當"…


 
   otis0824 (歐提斯)

Matiz
文章 1615
用戶失蹤天數 1885
點數 2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桃園縣 桃園市 來自 鬼島
發表於 2010-10-14 01:03 PM 
eertrc452000 發表:

因此我覺得的單"存"從影片中看 ...

別再降你的格了~~呵呵
我也不想汙辱我自己


 
   何小虎

小50殺手
文章 116
用戶失蹤天數 4007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高雄市 岡山區 來自 高雄縣
發表於 2010-10-14 07:21 PM 
什麼都沒看到,只看到一堆沒有被壞人欺負過的人在替壞人說話!!!

什麼叫做"還沒做壞事前,他只是一般人"
那警察幹麻巡邏?幹麻臨檢??又幹麻做盤查動作????
今天你如果遇到飆車族你會去考慮說:他們可能只是騎快一點嗎??還是他們有可能會砍我嗎??
別鬧了~
照那什麼中的說法,是等到人家砍到你之後才可以抓它嗎??
或是警察在執法時,只要是覺得不對都可以上前制止嗎??
那請問法官如果判你朋友死刑,妳覺得不對,妳是不是要去打法官?

說這麼多不是屁話嗎??叫你拿身分證出來你就拿,別沒事找事情做!
就算沒帶,資料總該寫給警察吧!!     別再那裡不懂還說一大堆鳥人權!!
那個什麼中的,妳要炮我你就炮,我就是爭對你那些鳥理論說的!!


單身萬歲 
   牛哥 (牛哥)

Sentra 1.6
文章 2382
用戶失蹤天數 1208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其他 來自 台灣
發表於 2010-10-15 12:14 AM 
全部圍上來是怎樣,要襲警喔!
沒開在垃圾上,算剛好而已
開了也算合法,俗啦就是俗啦,
開了叫他趴下不也要趴,
會紅 ㄟ,不會叫條子開在他身上.
未紅 ㄟ,只會嘴炮,失氣啦!
較小價差,漏氣啦.:15

這警察太古意了,都不會不小心走火,打死一兩個.
不然也少一兩個敗類


玩物尚志! 
   love2330628 (taco)

125cc
文章 259
用戶失蹤天數 4398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臺中市 北屯區 
發表於 2010-10-15 12:24 AM 
流氓有錯....可是 警察 好像有點激動   

畢竟 在大街上 開槍 是我看到也會傻眼
而且 開完槍....  馬上 喊支援 有點 弱掉了= =
其實警察 應該心裡也怕怕的吧

這年頭 警察 難當 都 會做出一些 驚人舉動


 
   erictai7138 (eric)

腳踏車魔人
文章 74
用戶失蹤天數 3326
點數 2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臺中市 沙鹿區 來自 Taichung
發表於 2010-10-15 04:36 AM 
kenny6515 發表:

"壞人要什麼人權"..講這句話.. ...

"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逞罰"~~就叫報復???

你說的這句話我這樣解讀不知道你接不接受?

你說"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懲罰"..我解讀成你認為所以刑法刑罰的目的在於衡平犯人因其犯行所有的罪責..以實現正義..

社會的正義就好像是個天平...

犯罪就是破壞天平的平衡..所以刑罰就是國家施一重量在失衡的天平一端..以期回復原來的絕對正義..

你贊同上面我說的嗎?

如果贊同..那你就是支持應報理論...

應報裡論的意義約略是上述的說法..這不是我講的..論述者最具代表就是康德..黑格爾了吧..

此理論優點在..設定國家發動刑罰權力的界線..刑罰絕不能超過行為人的罪責..大罪不能小罰..反之亦然..

而且此理論其實和治亂世用重典的想法是牴觸的..

簡單講..治亂世用重典..就是把人當成平亂世的工具..為達到平亂世這目的..小罪也可能大罰..反正目的達到就好~

應報理論最被批評的~應報理論要求絕對正義.即便在各案中刑罰對社會秩序和平之維護沒幫助..甚至會造成社會損害的副作用時

也還是要罰..這就是你說的"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懲罰"...

應報理論對刑罰執行並沒有建設性的整套概念..諸如怎麼幫助受刑人出獄後更生..遠離犯罪..

絕對的應報只會造成麻木不仁..增加再犯機率..有害犯罪預防..

當然~刑罰的目的還有很多理論..至少還有預防理論..不說了..已經離題很遠了..

你家人被殺~~不然你覺得該判什麼~~罰金12000還是勞動服務30天???

等我家人真的被殺我去開庭再跟你說~消費一下我家人讓你開心一點好了..看個案適用刑法271吧..

法律判的不叫報復~~舉例::今天你砍我一個~~萬上我跑去砍你全家~~這才叫報復!!

上面講的理論都存在於台灣刑法思維中..法律是人民間接立法出來的..當人民的思想大多都是應報理論

你覺得立出來的法律..他會不會有應報的色彩在裡面?

你舉的例..今天你砍我一個~~我事後也砍你一個~不故國家的刑罰權而動用私刑~這當然是報復阿@@

如果是晚上我跑去砍你全家~這已經不只是報復囉..更是慘無人道~罪不可赦阿~~

所以這樣才是你心中的報復喔..超恐怖~放下屠刀吧大哥@@..

警察不會去蒐證嘛~要有證據證人~不是警察抓來跟法官說他有罪就有罪的!!

當然你講的是正確的..法律講證據..但就是這樣..很多案件的證據就是找不到或不夠強..可能是時間久遠..現場被破壞..一大堆可能

不是每個警察都是明偵探柯南..社會現實也不是每件事實都一定找得到真相..這很無奈但就是這樣..

真有那麼多誤判~現在法官判人都不用罪證跟證物證人的就對了!

曾經有檢察官跟我說過..他有天無聊看看..隨便翻翻卷宗..就看到一件可以非常上訴的案件..

就是這麼多誤判..不然盧映潔老師也不會在節目上說她可以舉很多誤判的例子..

法官ㄚ~~不然勒~~而且罪證確鑿~~那就是死有餘辜!!

好一個報應阿!!!  

國家行為的主權來自於人民~被誤判死刑的"壞人"..其實就是很迂迴的被你我殺的~這有什麼關聯????

連結是很遙遠..看你怎麼看..所以我用很迂迴來表示..但連結遙遠不代表沒有..

現在媒體那麼多~~如果真有誤判你想要看不到..聽不到..那還真是不太可能~~各家媒體一定把它當寶一樣挖~~所以你想太多了!!!!!!

媒體?!當記者的法律常識提升一點再來說吧..

你是在說秦始皇時代嘛!!!!!!!!!!!!!!!!!!!!!!!!!!!!!!!!!!!!!!!!!!!!!!!!!!!!!!!!!!!!!

亂世用重典..這句話現在台灣有多少人在講或聽過..搞不好你買早餐都會聽到隔壁老王講..

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不是嘛!!!!!!!!!!!!!!!!!!

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如果這個如果成立..的確不用擔心..

反面解釋你的用語..所以~所以一個人會做壞事..就會擔心法有多重囉?

問題就在於這個"如果"古今中外就是不可能成立..一點機率都沒有..

就說我這個市井小民好了..闖紅燈..違規停車..亂丟垃圾..這種小奸小惡的事情我不是沒幹過..

但我絕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守法標準或之上..

我也知道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但長大後人性就是這樣..

我還剛好沒抽煙..不然還很可能會多個違反菸害防制法..

對啦~違規左右轉判死刑~公開場所抽菸直接爆頭~然後殺死人了判罰6000~強暴者判罰3000~~你不能硬凹嘛~罪有輕重沒聽過嘛!!!!!!!

我沒有硬拗...我舉這極端的例子只是要說明.."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這句話有多麼天真..

以上的回復是真的離題了..但我還是希望可以多讓大家參考一些東西..逆水行舟真的很累@@..只希望大大們別把我淹死~

我一開始也只是po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希望可以讓族友看看~因為講到臨檢一定會講到這號解釋..

很多族友舉的警察相關法條..其實法條本身是有問題的..以法律位階來看..當然是以535解釋為準則

再貼一次...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現在都已經到第681號解釋了..535號這也是很多年以前的案件了..

至於解釋名詞和論證..我打到這裡已經沒力了...各位就隨意看看吧@@...


 
   小雲

100cc
文章 238
用戶失蹤天數 3637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桃園縣 中壢市 來自 中壢
發表於 2010-10-15 03:28 PM 
erictai7138 發表:



"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逞罰" ...

大大~我的刑法跟刑訴應該要多多跟你學習~好強!!


 
   birtsong (松ㄚ)

重機
文章 1194
用戶失蹤天數 963
點數 2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臺南市 善化區 來自 台南
發表於 2010-10-15 03:58 PM 
沒身分証不是可以帶回警局嗎?
拿個身分證而以 配合一下嘛!
耍什麼流氓?
警察百百種有好也也壞
影片中的少年仔也太.....


 




加入贊助商  |  免責聲明  |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