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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 沒帶身分證 拒絕臨檢,警察開槍 過當?
   eertrc452000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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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安樂區 
發表於 2010-10-12 08:29 PM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以上~


 
   小老師 (小老師)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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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新莊區 來自 仙境
發表於 2010-10-12 08:30 PM 
我覺得要是換另一場景同樣是要臨檢的話

拒絕臨檢的人要是開車就衝了過去

任何警察都會要強烈懷疑車上有不良物品甚至槍械和制止危險行為

以前就是有太多臨檢,老是警察被不爽停的人開車衝撞

導致受傷甚至癱瘓

勤務的安全性和自保也很重要


 
   狄昂 (DIANG)

15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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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苗栗市 來自 美麗的高山上
發表於 2010-10-12 08:31 PM 
這個影片只是我無聊逛逛看到的
po上來讓大家看看
大家的回應是怎樣
標題中過當後有的問號注意
別誤會我阿
因為我也覺得
警察是對的


╬ DΙΛΝG ╬ Beats, Rhymes & Life  
   erictai7138 (eric)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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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沙鹿區 來自 Taichung
發表於 2010-10-12 08:50 PM 
去GOOGLE一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就可以把這警察申訴到被釘死了吧..

以下引用解釋文內容..很白話..不是法律人也看的懂~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不是警察爽在任何狀況下要對誰臨檢都可以的~~
當然..身為沒有槍可耍屌的市井小民我們..還是配合一下啦~
不然萬一他情緒管理不好~把你斃了...再國賠多少錢~你也只能在天堂看你家人幫你燒紙錢了@@

大法官也算給面子...這麼落後的條例..只給警告性解釋..憲法上概略講..下次再被大法官碰到有人針對這個釋憲..就會宣告違憲囉.
大白天這樣要實施臨檢..而且對象也只是一群看起來沒什麼異常的..應該就很勉強了吧@@...還開槍示警...他回去報告應該是寫不完吧~


 
   死神向前衝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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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來自 FSC小角落
發表於 2010-10-12 08:51 PM 
警察是對滴............

很多媒體都故意炒作把是非顛倒ㄌ............

為ㄌ就是炒新聞..............:18 :18 :18


 
無頭像
   minigazette

小50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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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鳳山區 來自 高雄
發表於 2010-10-12 08:52 PM 
可以拒絕臨檢嗎........................


 
   shihche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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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大林鎮 來自 嘉義
發表於 2010-10-12 08:53 PM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這些條例明坦護警察吧....第一條第二條太空洞了,差不多可以在任何時候開槍,台灣是警察國家,誠不虛也....
第三條使警察權力過大,在英國,警察根本不帶槍,用槍之條件:除非面臨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危險,才可以用槍,
第四第五條又不夠,假若他人之生命受到威脅,當然可用槍...
第共條仍然過當,警察應已用盡較温和的方法且自己或他人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可用槍.....

這些條例應是戒嚴時期留下的產品,不足以論文明,跟大陸差不多...


shihchenchen 
   apaul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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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中壢市 來自 中壢
發表於 2010-10-12 08:54 PM 
剛剛好而已,何況也只是對空鳴槍,倒希望朝他們大腿射幾下


Focus:05.09.13 Kuga:15 
   eertrc4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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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安樂區 
發表於 2010-10-12 09:01 PM 
shihchenchen 發表: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12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第   13    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轉貼於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B0080008
你民國91年還在戒嚴哦~不容易不容易
再附註一條~忘記在那看到的~警察第一槍在必要情形下"不必"對空嗚警示槍~
看影片他起初只是依法行事~並沒任何不妥~
當被盤問者一度拒絕~警察行使公權力也沒問題~
他開槍個人認為是因為其同行友人於警察行使公權力途中~上前與警察拉扯~正因在值勤~所以認定有危險的可能才對空嗚槍~


 
   shihchenchen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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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大林鎮 來自 嘉義
發表於 2010-10-12 09:12 PM 
小弟是說:戒嚴時期的惡法還留下來,法令修過又如何?惡法還留下
警察自身或他人之生命沒有威脅時,有何理由可以開槍?警察有一千種方法制服對方,為何要用槍????
學學英國的警察吧!英國才是人權國家,台灣是警察國家,學不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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