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6515 發表:
"壞人要什麼人權"..講這句話.. ...
"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逞罰"~~就叫報復???
你說的這句話我這樣解讀不知道你接不接受?
你說"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懲罰"..我解讀成你認為所以刑法刑罰的目的在於衡平犯人因其犯行所有的罪責..以實現正義..
社會的正義就好像是個天平...
犯罪就是破壞天平的平衡..所以刑罰就是國家施一重量在失衡的天平一端..以期回復原來的絕對正義..
你贊同上面我說的嗎?
如果贊同..那你就是支持應報理論...
應報裡論的意義約略是上述的說法..這不是我講的..論述者最具代表就是康德..黑格爾了吧..
此理論優點在..設定國家發動刑罰權力的界線..刑罰絕不能超過行為人的罪責..大罪不能小罰..反之亦然..
而且此理論其實和治亂世用重典的想法是牴觸的..
簡單講..治亂世用重典..就是把人當成平亂世的工具..為達到平亂世這目的..小罪也可能大罰..反正目的達到就好~
應報理論最被批評的~應報理論要求絕對正義.即便在各案中刑罰對社會秩序和平之維護沒幫助..甚至會造成社會損害的副作用時
也還是要罰..這就是你說的"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懲罰"...
應報理論對刑罰執行並沒有建設性的整套概念..諸如怎麼幫助受刑人出獄後更生..遠離犯罪..
絕對的應報只會造成麻木不仁..增加再犯機率..有害犯罪預防..
當然~刑罰的目的還有很多理論..至少還有預防理論..不說了..已經離題很遠了..
你家人被殺~~不然你覺得該判什麼~~罰金12000還是勞動服務30天???
等我家人真的被殺我去開庭再跟你說~消費一下我家人讓你開心一點好了..看個案適用刑法271吧..
法律判的不叫報復~~舉例::今天你砍我一個~~萬上我跑去砍你全家~~這才叫報復!!
上面講的理論都存在於台灣刑法思維中..法律是人民間接立法出來的..當人民的思想大多都是應報理論
你覺得立出來的法律..他會不會有應報的色彩在裡面?
你舉的例..今天你砍我一個~~我事後也砍你一個~不故國家的刑罰權而動用私刑~這當然是報復阿@@
如果是晚上我跑去砍你全家~這已經不只是報復囉..更是慘無人道~罪不可赦阿~~
所以這樣才是你心中的報復喔..超恐怖~放下屠刀吧大哥@@..
警察不會去蒐證嘛~要有證據證人~不是警察抓來跟法官說他有罪就有罪的!!
當然你講的是正確的..法律講證據..但就是這樣..很多案件的證據就是找不到或不夠強..可能是時間久遠..現場被破壞..一大堆可能
不是每個警察都是明偵探柯南..社會現實也不是每件事實都一定找得到真相..這很無奈但就是這樣..
真有那麼多誤判~現在法官判人都不用罪證跟證物證人的就對了!
曾經有檢察官跟我說過..他有天無聊看看..隨便翻翻卷宗..就看到一件可以非常上訴的案件..
就是這麼多誤判..不然盧映潔老師也不會在節目上說她可以舉很多誤判的例子..
法官ㄚ~~不然勒~~而且罪證確鑿~~那就是死有餘辜!!
好一個報應阿!!!
國家行為的主權來自於人民~被誤判死刑的"壞人"..其實就是很迂迴的被你我殺的~這有什麼關聯????
連結是很遙遠..看你怎麼看..所以我用很迂迴來表示..但連結遙遠不代表沒有..
現在媒體那麼多~~如果真有誤判你想要看不到..聽不到..那還真是不太可能~~各家媒體一定把它當寶一樣挖~~所以你想太多了!!!!!!
媒體?!當記者的法律常識提升一點再來說吧..
你是在說秦始皇時代嘛!!!!!!!!!!!!!!!!!!!!!!!!!!!!!!!!!!!!!!!!!!!!!!!!!!!!!!!!!!!!!
亂世用重典..這句話現在台灣有多少人在講或聽過..搞不好你買早餐都會聽到隔壁老王講..
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
不是嘛!!!!!!!!!!!!!!!!!!
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如果這個如果成立..的確不用擔心..
反面解釋你的用語..所以~所以一個人會做壞事..就會擔心法有多重囉?
問題就在於這個"如果"古今中外就是不可能成立..一點機率都沒有..
就說我這個市井小民好了..闖紅燈..違規停車..亂丟垃圾..這種小奸小惡的事情我不是沒幹過..
但我絕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守法標準或之上..
我也知道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但長大後人性就是這樣..
我還剛好沒抽煙..不然還很可能會多個違反菸害防制法..
對啦~違規左右轉判死刑~公開場所抽菸直接爆頭~然後殺死人了判罰6000~強暴者判罰3000~~你不能硬凹嘛~罪有輕重沒聽過嘛!!!!!!!
我沒有硬拗...我舉這極端的例子只是要說明.."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這句話有多麼天真..
以上的回復是真的離題了..但我還是希望可以多讓大家參考一些東西..逆水行舟真的很累@@..只希望大大們別把我淹死~
我一開始也只是po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希望可以讓族友看看~因為講到臨檢一定會講到這號解釋..
很多族友舉的警察相關法條..其實法條本身是有問題的..以法律位階來看..當然是以535解釋為準則
再貼一次...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
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
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
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
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現在都已經到第681號解釋了..535號這也是很多年以前的案件了..
至於解釋名詞和論證..我打到這裡已經沒力了...各位就隨意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