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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院我早就領教過了…根本還是高高在上的公務員,別人欠我錢,我申請強制執行,我跑法院跑了n次…對方一次也沒到…法官說我之前有和對方簽和解書…所以我不能告他…他媽的,問題是對方根本沒有履行和解書的內容呀…照這樣說,以後只要想辦法先簽和解書, 不要履行內容,對方也告不成囉?要說不能告你也第一次就告訴我…我跑了n遍了才說…還叫我自己徹銷告訴,聽說這樣法官有什麼績分之類的,想到對方明明有錢不還,在那邊逍遙自在,我依法上法院告他跑法院跑的要死要活,還要先繳規費,對方也鳥都不鳥,居然也沒事,難怪一堆人要去找討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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