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bb1697 at 2006-11-6 11:34 AM:
這個我有想過,但要如何構成呢??
很難列舉,一般法官對原告精神損害項目數額只能列入考慮,當然被告會全部反對,在美國,常列事件創傷
心理復健治療費,都會成立,
但台灣法律只論
合理可議的數額,所以精神賠償只能依個案衡量,
另外,他所犯的罪罸則很輕,他只要在檢察官偵詢時略表示愧疚,
就有可能得到緩起訴的處分,而不會被關,而你所得到的可能是一些金額的慰問金.
去散散心調劑一下,算了吧!下次再碰到瘋子,我們是正常人就避遠點吧!
留給天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