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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 at 2006-8-26 08
AM: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之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略以「汽車底盤懸
吊系統設備之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係屬不得變更之項目之一」。另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及相關規定,有關懸吊系統之避震器變更檢
驗標準及證件:1.車主身分證正本2.印章3.行車執照4.有效期限
滿30天以上強制汽車保險證5.合法汽車修理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6.
統一發票(註明:車號及品名避震器【不含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之變
更】等字樣)、
7.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8.排氣管不得突
出車身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10公分、9.輪胎符合原登
錄規格,並將車駛至本站經登檢合格後,始可辦理變更登記。
真ㄉ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