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不不....美國與新加坡代理商是民事案件怎能叫消費者去承受呢? 東西不會假,祇是代理權之爭而己,目前台灣總代理是新加坡授權的,你跑到新加坡的代理商去檢視美國代理商的產品...當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V—KOOL商標仿冒案,因被告王祥民為實際負責人之全統公司早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取得「USL V- KOOL及圖」之商標權,二年後即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告訴人才取得「V─KOOL」之商標權,而被告之商標被評定無效之行政訴訟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始告確定,被告王祥民使用其有商標權之「V - KOOL」之商標,係屬主管機關所賦予商標權而使用,自難指為非法,被告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假扣押前被告主觀上無欺騙消費者之意圖,亦無侵害告訴人商標專用權之故意,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王祥民有違反商標法犯行。
若你的是USL V-KOOL 應該不假(嚴格說是平行輸入),若是 V-COOL ,那就是假的啦!
在商業上,你指定的V-KOOL就是指合法代理商出貨並保證的商品,若業代沒這個SENSE的話,去找消保官,他就會乖乖的聰明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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