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關於您所反映福特牌車輛變速箱故障問題是否有涉通案性行車安全疑慮,本司已副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依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彙整判斷分析。
二、本案有關車輛維修保固部分,依行政院94年間指定消費爭議案件分工原則,涉及車輛交易條件、債務履行、服務態度、價格、一般維修等消費爭議案件,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工商業務單位,所以現行經濟部已訂有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遵循使用,您如對車輛保固或對業者處理態度等方面有所爭議,建議可依經濟部所訂相關定型化契約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三、另有關您個別車輛瑕疵之處理,依經濟部所訂「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規定,車輛經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非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出賣人除應負擔鑑定費用外,並應依買受人之請求更換同型新車予買受人:或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故您如認所持車輛有疑似瑕疵情事,係可依該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辦理,且該車輛之鑑定結果,亦更有助前開中心於分析相關問題有否涉通案性行車安全疑慮之參考,併予說明並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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