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訴吧!
建議同樣時間、地點再跑一次(例如同樣是星期三,同樣是下午4點半),因為上班日是有周期性規律性的,用行車紀錄器記錄下來,證明該地點、該時間的交通狀況無法開到130公里,咬定應是測速器的錯誤!
還有,按照規定,在照相機前100公尺(一般道路)、快(高)速道路300公尺前,要設置前有測速照相的警告標誌?質疑警方當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固定的或移動的都要符合執法規定)
又,如前大大所言,照片中如有其他車輛,也可質疑該違規照片中有2部車輛,如何能證明超速的是我的車?
當然被警察機關駁回申訴的機會很大(他們不可能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嘛)
接下來就是拿著你的證據及申訴的回函,在法定期間內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囉,而且你一定要去拼一下,這處分太重了!
申訴跟異議期間是不算遲繳的,但為了保護自已,請將申訴的文件跟異議的文件影印留底,以免被罰逾期。最後並請隨時注意收受郵件!!
以上淺見是小弟本身申訴的經驗,提供參考 祝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