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已將非法改裝的項目明訂出蘿!
也就是說,已經可以合法改裝了
合法項目:排氣管頭、中、尾段、金屬代觸媒、
監控儀錶(所謂的三環錶)、可程式供油電腦、賽車座椅、
多點式安全帶、提高壓縮比、鍛造活塞、曲軸平衡、
輕量化、車內結構、防滾架、輕量化車身鈑件、空力套件、
氣體放電式頭燈HID、輪胎鋁圈規格、加大碟盤、
金屬煞車油管、煞車來令片、加大節氣門、矽導線、加大水箱、
低溫節溫器(低溫水龜)、點火放大器、汽油調壓閥、機油冷卻器、
ATF冷卻器(冷排)、避震器、防傾桿、高角度凸輪軸、輕量強化連桿、
輕量化飛輪、凸輪軸正時角度調整器、終傳齒輪、強化離合器、防滑差速器LSD。
不合法項目:渦輪增壓器、機械增壓器、
多活塞煞車卡鉗及煞車總泵(這感覺不太合理...)、
氧化氮NOS、空氣冷卻器、進氣洩壓閥、落引擎、短行程進氣岐管、
輕量化下支臂、可調式第五連桿、手排變速箱、燻黑燈組
其他相關條例...往這裡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本文出自VS家族
第 23-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