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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遊事務所] 回憶灌水區(要灌水低請到新版灌水區)
   0912122179 (台南小穎)

Matiz
文章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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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安南區 來自 <兜>讓我們再一起
發表於 2011-3-7 11:13 PM 
台南阿志 發表:

侵占算是告訴乃論唷,所以一定要失主提出 ...

不愧是阿志大哥


 
   nice67(阿銘) (Ming)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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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茄萣區 來自 台南市 and 高雄縣
發表於 2011-3-8 06:48 AM 
我的手機在過年前有遺失~~
我有去警察局報遺失~~
然後剛好檢到的人去我叔叔的通訊行買旅充~~
就被我叔叔抓包惹~~
然後我拿出購買證明他才還我~~
前天警察打電話給我說我的手機並沒有遺失~~
我持續在使用中~~
然後我跟警察說我找到手機了~~
然後說對方是侵占~~
說話的口氣像是一定要法辦對方的樣子~~
我是想說手機找到了~~
就不用在去管他ㄌ~~免的又多跑幾趟警察局~~


 
   台南阿志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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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東 區 來自 有歡樂的地方
發表於 2011-3-8 09:30 AM 
其實您找回手機時應該到警察局銷案,
你可以說是你打電話後拾獲人送回來的,這樣警察就會銷案~
雖然拾獲人被你叔叔抓包,但當時您並沒有報案,
就直接把收機取回來繼續使用,所以警察認為您還在使用中,
但如果當初他來購買充電器時,您叔叔當下立刻報警,
警察就會有業績囉~
如果你當時報案是"失竊",那警察以"竊案"來處裡,
如果你當時報案是"遺失",那就會以"侵占遺失物"來處理~
這二個刑責是不同的唷~


在如此競爭的環境中,可以生存下來的,就是勝利者! 
   台南布魯 (blue)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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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仁德區 來自 父母的一時快樂 = =" ... ...
發表於 2011-3-8 01:51 PM 
刑法刑法335條是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且處罰未遂犯。
刑法337條是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500元以下罰金。

撿到你手機卻留下來自己使用的那人(需舉證)適用於337條,而且你又是自己找回遺失物還順便抓到侵占人,所以條子杯杯怎麼會放過這種天上掉下來的績效呢!?
不過如果你想不追究,其實志哥說的方法也是可行,說對方自行歸還遺失物,如果已經提出告訴的話,就依正規的法律規範走吧~切記不要在提告後又翻口供,這樣會很麻煩,對你不利。

但我記得
337條的侵占遺失物,是公訴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除非符合324條的要件,侵占的人與被害人具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如果是這樣的關係,得免除其刑。而如如果具有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者,才是「告訴乃論」的罪。


小小淺見~希望對你有幫助囉~如有錯誤麻煩務必指證~


你需要改的不是車,而是人格!!! 
   TDCI-AK (低調至上)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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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永康區 
發表於 2011-3-8 03:13 PM 
那請問一下,我跟版上的人買東西,壞了,結果他不給予保固的話,那可以報警抓他嗎?


沒有一百分的另一半 只有五十分的兩個人 
   台南布魯 (blue)

March
文章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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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仁德區 來自 父母的一時快樂 = =" ... ...
發表於 2011-3-8 03:35 PM 
TDCI-AK 發表:
那請問一下,我跟版上的人買東西,壞了,結 ...

消保法.......((我舉白旗投降~~


 
   台南阿志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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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東 區 來自 有歡樂的地方
發表於 2011-3-8 03:44 PM 
台南布魯 發表:
刑法刑法335條是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 ...

哇~布魯大大好強唷!我輸囉~
真佩服!


 
   台南布魯 (blue)

March
文章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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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仁德區 來自 父母的一時快樂 = =" ... ...
發表於 2011-3-8 06:15 PM 
台南阿志 發表:

哇~布魯大大好強唷!我輸囉~
真佩服!

志哥~
講這樣~~~
哪有啥輸不輸~贏不贏的...
都是看能不能幫點什麼忙而以啦~~
而且我這麼"兩光"說的又不一定對....哈哈哈~~


 
   龍貓多多洛 (叫我龍------貓)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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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下營區 來自 我家
發表於 2011-3-8 09:25 PM 
兩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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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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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南 區 來自 台南
發表於 2011-3-8 09:27 PM 
布魯妹.....是我們兜遊事務所的法律顧問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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