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335條是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且處罰未遂犯。
刑法337條是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500元以下罰金。
撿到你手機卻留下來自己使用的那人(需舉證)適用於337條,而且你又是自己找回遺失物還順便抓到侵占人,所以條子杯杯怎麼會放過這種天上掉下來的績效呢!?
不過如果你想不追究,其實志哥說的方法也是可行,說對方自行歸還遺失物,如果已經提出告訴的話,就依正規的法律規範走吧~切記不要在提告後又翻口供,這樣會很麻煩,對你不利。
但我記得
337條的侵占遺失物,是公訴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除非符合324條的要件,侵占的人與被害人具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如果是這樣的關係,得免除其刑。而如如果具有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者,才是「告訴乃論」的罪。
小小淺見~希望對你有幫助囉~如有錯誤麻煩務必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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