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CHEN 發表:
把"公然侮辱"這條法刪去吧。
無 ...
法規就是這樣 有時候總是沒辦法兩全其美
今天你是因為公車司機罵不讓座的小姐 所以希望把 "公然侮辱" 廢除 改天如果是一個不會罵人髒話的人被罵三字經 要乖乖的被罵嗎 不就又會有為什麼沒 "公然侮辱" 這個法規 的聲音出來
球還是在法官那裡 法官再判決時會去了解整個事情的始末 "因果關係"
之前做保險有學到 法官再判決時 "因果關係" 也是影響判決的因數
例: 保了意外險 某甲某天開車禿然心藏病發作 造成無法正常操作車子 而發生車禍死亡 這樣意外險並不理賠 因為心臟病發作在前 車禍發生在後 心臟病屬於醫療險的部分
如果是因為不小心而發生車禍死亡 這樣意外險就會理賠 因為基於"信賴原則" 沒有人會無緣無故自己去撞車 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查明 駕駛人是犯罪行為下發生車禍死亡 那就不賠了
正常是這樣啦 只是偶而會有些法官做出傻事


今天這樣的事 其實雙方可以往和解的方向走 大家個退一步 罵人的不對 不讓座的也檢討一下 如果另有隱情也可以說出來
文章並未說已經一審判決了 只是起訴階段 起訴不代表一定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