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基隆人 發表:
舊法是原地待速的分貝,
新法是4500轉 ...
請問一下舊法&新法各是哪一條
因為我查了一下法規,環署空字第0920089246Β號,"機動車輛噪音量測方法"
他裡面提到
5.2量測期間引擎的狀況
5.2.1.若S(1)>5000 rpm,則引擎轉速設定在S/2 ± 100 rpm。
5.2.2.若S(1)≦5000 rpm,則引擎轉速設定在3/4 S ± 100 rpm。
註(1):S為引擎最大輸出動力的轉速。
而ST & 2.0S,引擎最大輸出動力轉速皆為6000rpm,所以應該適用於5.2.1條
量測噪音時的轉速應為3000rpm± 100 rpm,而非4500rpm
不知這樣可否申訴
另外附帶一提,此法規還提到:
4.4試驗場所
4.4.1.加速噪音試驗場所:至少50 m半徑的圓形區域內,須平坦無障礙物,且當中20 m半徑範圍為水平,鋪裝堅硬地面。
4.4.2.原地噪音試驗所:如圖1所示,距車身最外緣3m範圍內,須平坦無障礙物,距離人行道外緣至少須1m以上,且地面需為水泥或柏油堅硬鋪裝。
也就是說,若您被檢測時的場所,不符上述規定的話,應該也是可以提出申訴
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