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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新法! 未經警同意 「錄影蒐證」恐觸法
   遠天亦有鳴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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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台東市 來自 美麗東海岸
發表於 2013-1-21 10:00 AM 
ya7358 發表:
不是故意要談政治...
馬X九上任以來..."所 ...

靠臉吃飯的你能祈求他做啥大事出來?


 
無頭像
   HTCedwin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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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發表於 2013-1-21 10:29 AM 
基隆丫凱 發表:
再+1
警察特考要考的法條算少了,
但是唬人 ...

曾經看過警察臨檢的套路
盤問一番之後,其中一位大人問
"你知不知道你已經被通緝了?"
"你知道你被通緝的原因嗎"
後來問不出什麼,兩位大人就走了


 
   騵騵

100cc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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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2013-1-21 10:30 AM 
人民對於法律或是解釋函是分不清楚的,而法務部發出此函根本就是在自保,雖然人民不會違法,但以後警察一定以此函示來當後盾……


 
   賤賤

GT野馬號
文章 6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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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fsc 賤男幫
發表於 2013-1-21 11:58 AM 
HTCedwin 發表:
曾經看過警察臨檢的套路
盤問一番之後,其中一位 ...

好扯  


   RU486_Eddy (EDDY)

Focus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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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太平區 來自 僕僕風盛行的屏東
發表於 2013-1-21 12:04 PM 
賤賤 發表:
立委諸公們 你們有看到嗎 難道這就是保護.保障人 ...

立委諸公們...應該沒有開福特的,殘念了...

上鏡頭的就固定那幾個咖,其他不是輔選就是躲起來避風頭


這才是人生呀! ψ(`∇´)ψ 
   nightmare1984 (Eric)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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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文山區 來自 taipei city
發表於 2013-1-21 12:22 PM 
鬼島開始戒嚴了嗎!!!!


 
   codomo0826 (ID錯誤)

重機
文章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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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發表於 2013-1-21 12:28 PM 
這樣有牌的流氓才能真正無憂無慮的耍流氓阿!:18 :18 :18


 
   moccacino (疾速幻影)

Focus 2.0
文章 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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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信義區 來自 國境之北
發表於 2013-1-21 03:13 PM 
我翻了翻社違法...
85條...
整個法條要看哪邊說錄影有對警察顯然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
很好奇那個解釋令寫啥.....


 
   Blueheart (Blueheart)

Focus 2.0
文章 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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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竹北市 來自 風的故鄉
發表於 2013-1-21 03:17 PM 
唬人的啦~~~關於自身利益的事情當然可以收集錄影
何況還是在公共場所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這裡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6%B3%95.htm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在這裡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htm

===========================================
關於大家所疑慮的的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的收集與公布問題
收集請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19條
使用請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20條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相關罰則]§41§47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20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除外情形)[相關罰則]第一項~§41§47;第二項或第三項~§48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小光哥 (小胖哥)

Focus 2.0
文章 4972
用戶失蹤天數 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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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中壢市 來自 中壢-龍岡 FRC
發表於 2013-1-21 08:04 PM 


即然選擇它.永不後悔.努力賺錢.小佛進化中. FRC-胖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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