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jason_248 at 2006-12-26 10

PM:
訴歐~那偶把排氣全段拔掉好ㄌ
超~直通

拔掉不行唷,排氣管為取締重點項目,詳細如下
(摘自交通部公佈 7月1日新交通法規修訂細則)
一.拆除消音器或排氣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
二.消音器或排氣管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另外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其他設備---排氣管
1.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2.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十公分。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裡面並無提到分貝測量,但不代表明年1月1號以後監理站不會檢驗分貝
目前並無法源根據,又警察舉發需會同公路監理單位檢驗
否則被舉發申訴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