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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那就依法律層面來說囉!!
因為由上述案例,該車禍並無人員的傷亡亦不會有刑法上的刑責
故警察不負責肇責的分析,只會依現場發生車禍當時進行量測與繪圖.
再來就是依民法的觀念來說以恢復原狀為主,而以賠償金錢為例外,和國家賠償法相反.
若真的無法恢復原狀的話,例如:車撞毀無法修護或是損壞程度無法修護與復原,則會賠償金錢,但當然會有折舊的計算,
綜合以上之拙見,若真的上法院也是依此論點,法官下去依法審判
所以即使上法院也是由簡易法庭(在新市南科附近),進行簡易訴訟,因為金額在台幣10萬元以下
而且訴訟結果不一定對兩造雙方有利,所以還是和解會比較好.
因為光是請假與車廠的會判及往返,所損失的金錢與時間,往往都是需要付出比實際上維修的金額多一點!!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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