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新聞出現的非常弔詭
標題更是下的非常辛辣
根據司法院公報 :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6 年3 月21 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71 號 總統令
http://www.judicial.gov.tw/publish/paperd/9605/pdf/9605%E3%80%80_15_%20%E4%BF%AE%E6%AD%A3%E3%80%8C%E7%A8%85%E6%8D%90%E7%A8%BD%E5%BE%B5%E6%B3%95%E3%80%8D%E7%AC%AC%E4%BA%8C%E5%8D%81%E4%B8%89%E6%A2%9D%E6%A2%9D%E6%96%87.pdf
總統頒布日期就剛好是97年(2008)總統大選日前第365天
怎麼看都覺得像是個畢業前的超級大放送
不過仔細看了內文,各位到也不用擔心!!!
內文如下:
第二十三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
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
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
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
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
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
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
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
,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
,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簡單的說就是,五年內你若沒來跟我討錢,那這筆帳就一筆勾銷.
如果你有來跟我討錢,但是再來五年內你並沒有強制我要繳,再過五年後又一筆勾銷了.
我覺得很合理耶! 是你不跟我討的,誰會記得五年前賺多少繳多少?
這對於我們小老百姓,真的一點好處都沒有嗎?
試想
你有沒有可能收到一筆八年前的欠稅單?
八年之後要你補繳八年前你都不記得的稅? 或者根本找不到單據? 或者好像有繳過? 哪可能沒有繳?
或者根本你曾經沒有報廢的車輛? 突然要你補繳十年前的燃料稅? 牌照稅?
這個條款根本就是
禁止翻舊帳條款 ,所有人都適用不分大小.
每個人都有避稅的權利,如果五年內你不認真的作稽查,五年之後就當賺到啦.
為何大家看新聞都只看標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