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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這問題有人知道嗎???
   maruko.girl (已經胖了20公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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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北屯區 
發表於 2009-8-28 11:19 PM 
依民法第1059-1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
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
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依民法第1070條規定: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ZY-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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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大寮區 來自 美麗的城市.高雄
發表於 2009-8-28 11:20 PM 
dinardo 發表:




依據我知道的......

應該 ...

我沒說到有養這個字

等你結婚後.當然一定要再去辦認領小孩的程序

到時小朋友的戶籍驣本記事欄會有紀錄

你何時去做認領小孩的時間

我都在奇摩看的....去找找有些真實案例因該不會錯


 
州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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