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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一人一信,請警方改進:【行進間未保持安全距離】之舉發。
無頭像
   小皓

小50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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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文山區 
發表於 2009-6-2 09:41 AM 
我能瞭解樓主的想法,我也要先澄清,我沒被開過這種罰單,不過這種抓法真的讓駕駛人很不好遵守,抓限速,因為車子有時速表,所以駕駛人可以有個依據來做判斷是否超速了,可是你說抓安全距離,駕駛人要以何種東西當作判斷依據呢?這很不好搞的,到時候不要高速公路變成慢速公路,我是覺得國道警察抓這個,不如抓內車道龜速車跟超速駕駛來的好


 
   mgjymgjy (神豬)

100cc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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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西 區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2009-6-2 09:51 AM 
這種一定要寄的
每一個都寄嗎
還是寄一個就好


 
無頭像
   heavenmomo

腳踏車魔人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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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東 區 
發表於 2009-6-4 11:29 AM 
我最常遇到的狀況是:
明明已經開到該路段最高限速,後面的還是跟的很緊,閃燈,按喇叭。
因為其他用路人都是把改路段最高限速是同為X+10KM/hr,X=最高限速


 
   小博博 (博仔)

Focus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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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北 區 來自 台南(變形金剛)
發表於 2009-6-4 11:37 AM 
未能保持安全距離是要罰...
但在高速公路...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是否也要多加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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