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t 發表:
可以
... 申訴書 主旨 :針對北市裁催字第裁22-A00WD1606之裁罰申訴
申訴人 :陳XX(國民身份證字號)
裁決日期 :中華民國97年08月28日
字號 -A00WD1606
理由如下 :
1. 違規地點為黃線,且車上有人,車燈未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是可以臨停.
2. 駕照地址雖然尚未變更,但戶籍地址與車籍地址已於去年轉到泰山鄉文程路一號14樓之地址.以致未能接到發單.
回歸原點來說,違規本該受罰.但在未接到罰單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用此最高罰鍰與交通裁決的方式來進行催繳,似乎有欠周全.特提此申訴.
乞請海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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