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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護士領錢遇刺 陸軍司令部逃兵行搶
   賤賤

GT野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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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5 11:36 AM 


中視新聞》

苗栗一名女護士,深夜在提款機領錢時,突然遭到一名逃兵,持藍波刀行搶。

護士的腹部被刀子刺中,血流如注,她忍痛將刀子拔出,大聲向路人呼救。

最後搶匪被熱心的民眾和警方合力逮捕,而這名逃兵搶匪,還是一名在陸軍司令部服役的志願役軍人。


   bm2aej (TY-bm2a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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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來自 三重五股蘆洲三不管
發表於 2013-1-25 11:43 AM 
刀不能拔


   彈射達人 (白煙番長)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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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桃園市 來自 桃園市
發表於 2013-1-25 11:51 AM 
這樣軍法可以開掉他嗎?


 
   賤賤

GT野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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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fsc 賤男幫
發表於 2013-1-25 11:55 AM 
彈射達人 發表:
這樣軍法可以開掉他嗎?

記得結夥搶劫是死刑

這 預謀犯案 持刀械傷人 使人重傷 搶劫財物

應該也是死刑  我猜啦


 
   彰化凱文 (Kevin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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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彰化市 來自 台中 彰化
發表於 2013-1-25 12:01 PM 
逃兵加殺人搶劫 看來不是死型或無期徒刑


 
   士林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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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士林區 來自 P.S.T (北士幫)
發表於 2013-1-25 12:46 PM 
這下罪一定判很重了 ....


 
   三杯鴨舌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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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安南區 來自 府城
發表於 2013-1-25 01:34 PM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加上軍人、逃兵的身份,應該關個10年躲不過


 
   FSC9732 (莫其)

Focus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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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三峽區 來自 台北到處跑
發表於 2013-1-25 01:37 PM 
三杯鴨舌 發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 ...

酒駕為啥那麼輕


 
   三杯鴨舌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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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安南區 來自 府城
發表於 2013-1-25 04:35 PM 
我猜想可能立尾豬公們也會酒駕吧?
如果今天我有能力訂立法條的話,
我怎麼可能訂個死刑或鞭刑來懲罰我自己都會犯的錯?
如果真的被抓到、被執行的話不就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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