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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或恐嚇手段不讓人停車,暴力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的行為則是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只是人站在停車格中不走,沒有暴力和恐嚇行為,就不算是犯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
但「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所以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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