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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日本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支持死刑請轉寄)
   Corner (whatever)

March
文章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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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竹北市 來自 苗栗&府城郊區
發表於 2012-12-6 12: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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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真實案例 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支持死刑請轉寄)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
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
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
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 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 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 (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 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 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 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 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別問我是誰 
   JoeHorn (獅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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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來自 Hsinchu
發表於 2012-12-6 01:00 PM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120500537.html
楊渡專欄-徬徨之刃,死亡之懼
2012-12-05  01 : 11 中國時報 [楊渡]

 一個失業的青年,只為了想吃一生牢飯,竟殺死一個十歲的孩子,而他的理由竟是「反正殺一兩個人也不會死刑,可以一生吃牢飯」。這孩子死亡時的面容,驚惶的眼神,震驚了辦案的刑警,也震驚了這個社會。

 這使我想起日本推理小說家東野圭吾的小說《徬徨之刃》。故事敘述一個和女兒相依為命的單親爸爸,傍晚接到女兒要回來吃晚飯的電話,卻等不到女兒回家,最後才發現她在返家途中,被三個吸毒的青少年擄走,強迫她吃下毒品,予以迷昏,集體姦殺。因為其中一個青少年不願參與,更無法忍受良知的自責,向她的父親私下通報,父親至案發現場,才發現整個過程被錄影下來。他看見拍攝的帶子,目睹女兒迷亂驚惶、面臨死亡、驚懼無助的最後音容,整個人幾乎崩潰。他先失手殺了一個凶手,之後,警方也發現了整個命案的關連,開始通緝他。

 這個逃亡追凶的父親,一路上有人支持,有人反對,他追到偏遠鄉下的一間旅館,旅館的老闆給了他一把獵槍,告訴他如何打獵,等於是默默鼓勵他為女兒報仇。因為大家都知道,凶手未成年,他即使再罪大惡極,也不會被判死刑。最後,他把凶手堵住的時候,也正是警察圍住所有人的時候。他的槍管抵著凶手的喉嚨,而警方的槍對著他的心臟。他用槍逼問凶手,直到凶手面對著死亡恐懼無助,顫抖不已,此時警方也開槍了。這個悲傷的父親,死在警方的槍下。然而警方卻發現,他的槍管中並無子彈。他留下的最後遺言竟是:「一定要讓凶手面對死亡的恐懼,他才會知道受害者的痛苦,他才能改變…。」

 換言之,這個父親不是為了報復,而是要讓凶手面對著女兒所曾遭受過的死亡驚懼,藉此救贖這個年輕生命,去了解被害者的感受。

 這一齣推理劇在日本引起兩極的反應。它逼問著最基本的命題:誰有權力剝奪別人的生命?如果不是面對死亡,加害者真的能了解被害人的恐懼與苦難?國家是不是要保障加害者的人權?如果國家權力不能保證正義的伸張,能不能個人去報復?然而,另一種命題是:難道殺人凶手就有權力傷害別人的生命?當他虐殺他人的時候,誰來保障另一個人的人權?

 再其次,是懲罰的有效性的問題。廢除死刑的理念認為:犯罪都有它的根源,是社會、文化、環境等諸種因素所造成,除非改變犯罪的根源,消除犯罪的結構性因素,否則死刑只是用死亡把人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而監獄的職能,是為了教育,而不是為了懲罰報復。唯有教育才能改變人,而不是報復。

 然而,更根本性的課題乃是:我們都假設人性是可以被改造、被教育的,人性的根源是善良的,是後天的原因造成犯罪,但果真如此嗎?人性是如此正面、良善嗎?人性會不會如《發條桔子》一般,充滿暴力的衝動與本能的反叛,從而難以控制?社會改造永遠不可能完美,人就有理由殺人嗎?或者讓他們自己面臨死亡的恐懼,才能真正覺悟受害者的痛苦?

 過去我是一個反對死刑的人,寫過許多評論,參與過搶救湯英伸、搶救蘇建和的案子,我們了解,每一個案件,都有完全不同的社會根源、動機、過程與結果;每一件命案,都是悲劇。湯英伸是一個被壓迫的原住民的悲劇,蘇建和是一個缺乏足夠證據的案子。但現在,一個只為了想長期吃牢飯,隨機性的殺了一個十歲孩子的凶手,甚至他認為如果未成,以後還要繼續,這要如何被原諒?而更重要的是:如果你是孩子的父親,要如何原諒?

 宗教上說,原諒他人即是原諒自己,說起來的確如此,但原諒是多麼的困難啊!多少人帶著永不原諒的痛苦在活著,他甚至不能原諒自己。

 一個坐過死牢的朋友說過:在監獄裡,再兇悍的連環殺手,在面對死亡的時候,都失了靈魂,他們都是顫抖著,被拖著,如破布一般上了刑場。人啊人,難道要到了這地步,才能真正的覺悟嗎?

 死刑,不一定能減少犯罪;但廢除死刑,會讓人沒有死亡的敬畏,而更顯現人性的惡質和卑怯,這一點卻已經得到證明。(作者為作家)


 
   tetsu46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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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永和區 來自 新北市
發表於 2012-12-6 01:08 PM 
殺人償命 乃天經地義之事...


神話戳破了就變鬼話 
   幸福家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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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鹽埕區 來自 高雄
發表於 2012-12-6 01:12 PM 
tetsu46 發表:
殺人償命 乃天經地義之事...

+100


 
   緊張黑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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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發表於 2012-12-6 01:26 PM 
一個不尊重別人生命的人
理當不值得擁有人權..
甚麼廢死聯盟 人權擁護團....
根本就是一個盲目的偽善團體
要保護加害人的人權之前
也要顧慮被害者與其家屬的感受如何


 
   絕無冷場 (阿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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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高樹鄉 來自 屏東
發表於 2012-12-6 01:28 PM 
殺生為護生 斬業非斬人
或許判他死刑 能保護更多人


哥吃的不是口香糖 哥吃的是檳榔 哥射的不是尿 哥射的是洨 
   大樹哥 (大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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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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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發表於 2012-12-6 02:00 PM 
所以如果執意主張廢死

只是保護少數加害人

來犧牲多數被害者

最後

已模糊聯盟的目的為何.....
或是
參與加害而已


 
   小倫仔 (小潘)

腳踏車魔人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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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神岡區 來自 北區
發表於 2012-12-6 02:01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一個不尊重別人生命的人
理當不值得擁有人權..
...

讚!!!


 
無頭像
   tino0315

小50殺手
文章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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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 33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彰化縣 彰化市 
發表於 2012-12-6 02:05 PM 
絕無冷場 發表:
殺生為護生 斬業非斬人
或許判他死刑 能保護更多 ...

殺一惡人救眾生


 
   z5011936 (台南~ㄚ軒)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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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中西區 來自 永恆暴風雪
發表於 2012-12-6 02:08 PM 
緊張黑白色 發表:
一個不尊重別人生命的人
理當不值得擁有人權..
...

給你讚X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廢死聯盟的成員家中的人,太太或女兒如果被姦殺虐殺.或者兒子被分屍,這樣他們還會支持廢死刑ㄇ?

令人疑惑的問題,難道真的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嗎?"


~ㄚ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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