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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我快哭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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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來自 FSC小角落
發表於 2009-2-24 08:28 PM 
這禮拜莫名其妙接到法院ㄉ支付命令......
本來以為是詐騙集團什麼的...
查證之下確實是真的
而且是我往生的老爸遺留下一筆將近2百萬的債務......
銀行現在才通知我說是怕我跑掉:18:18  
光是這幾年ㄉ利息就100萬
銀行請求法院判決我每月的薪水必須有1/3要償還
再這不景氣的環境下扣了1/3我一定無法活下去
而且每年還必須支付10.25%的利息
我付了10年也付不完....

今天開著我心愛的小柴去中古車行打算要賣掉
老闆一開口就說35萬.....
我眼淚差點掉下來......
光是清償我ㄉ車貸還要賠10幾萬
07年12月的4D小柴中古市場賣出價還有48~52左右
他居然這麼狠............:15 :15 :15

我當下決定不賣ㄌ~
反正我也捨不得這麼優的車車這樣離我而去
接下來怎麼辦.......

先哭一哭然後在想辦法吧~
去搶銀行的錢再拿去它
哈哈~說說而已....

以往辛苦ㄉ存款再加上老車賣一賣先擋著先~
我先去哭一下............


 
   fool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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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朴子市 來自 嘉義
發表於 2009-2-24 08:34 PM 

請懂法律的版上大大幫忙吧
不是有個放棄繼承的東東嗎
大大你有繼承了龐大遺產嗎
應該迷有吧


德國OZ碟盤 TEXTAR來令片 國產來令片 
   ZY-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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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大寮區 來自 美麗的城市.高雄
發表於 2009-2-24 08:36 PM 
這........銀行也太吸血了吧

怎麼會等到多年以後

利息增加那麼多才來做催討

你有跟銀行溝通過嗎


 
   ZY-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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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大寮區 來自 美麗的城市.高雄
發表於 2009-2-24 08:38 PM 
foolblue 發表:

請懂法律的版上大大幫忙吧
不是 ...

放棄繼承跟限定繼承都超過期限了
我記得是3個月內


 
   (失控小弟)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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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龜山鄉 來自 失控的世界
發表於 2009-2-24 08:48 PM 
[quote]ZY-9738 發表:


放棄繼承跟限定繼承的期限
好像是得知後3個月內的期限  
所以因該是從你收到法院寄出的通知文日期開始計算  
若有錯誤  請指正


 
   (失控小弟)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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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龜山鄉 來自 失控的世界
發表於 2009-2-24 09:01 PM 
希望這篇  有幫到你喔  
轉貼奇摩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22902735
知識問題 | ﹝拋棄、限定繼承﹞的問題?
發問者:發問時間:解決時間:解答贈點:回答:
小熊 ( 初學者 3 級)
2007-12-29 10:48:34
2008-01-03 07: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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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5日的自由時報報導一篇,[拋棄、限定繼承﹞的新頒法律,前面幾條我都看懂,唯獨看到最後一條就搞糊塗了。全文如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15/today-fo5-2.htm


●新法適用規範 實例供參考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背債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獲得解決,哪些人得以適用,相關例舉可供參考。

●甲現年五歲,三年前阿公過世,由於負債大於遺產,約五百萬元,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卻忘記替年幼的甲辦理拋棄繼承,導致五百萬元債務 轉移在甲身上,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擔這五百萬元。

●甲現年十歲,五歲時父親過世未留下債務和遺產,但三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百萬元,由於家人都不知情,也已過聲 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時效,甲無力償還,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五歲,十年前繼承父親遺產一百萬元,五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五百萬元的債務,甲繼承時未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民法修正施行後,甲僅須清償一百萬元,其餘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歲,父親十年前過世,留下五百萬元債務,甲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多年來努力打工賺錢還債,已清償一百萬元,民法修 正施行後,甲無須再負清償責任,但已清償之一百萬元,不能要求返還。

●甲現年五歲,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的直系尊親屬不幸集體搭飛機遇難,甲共繼承一千萬元遺產,如果日後出現債務,不管金額多少,甲不 用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一律以一千萬元為清償的上限。

●甲現年五十歲,八十歲父親最近不幸過世,留下遺產一千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日後若出現甲所不知情的保證契約債務,不論金額多少, 最多清償一千萬元。

●甲現年六十歲,日前繼承父親遺產一千萬元,甲的父親過世前,出現一筆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千五百萬元,甲在繼承後若未向法院聲請拋 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


  最後一條說:●甲現年六十歲,日前繼承父親遺產一千萬元,甲的父親過世前,出現一筆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千五百萬元,甲在繼承後 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

  ﹝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為何此例跟之前的多條例子完全不同。新頒法律不是說繼承多 少就只賠償多少嗎?既然某甲繼承一千萬元,其父生前為人擔保的一千五百萬元,其子雖然不必全償,但繼承的一千萬元也要全數拿出償還啊 !怎地這裡卻說﹝不必負清償責任﹞?

  是我不懂其意?還是該條報導有誤?請達人為我解惑,謝謝。


  • 2007-12-30 08 補充 ∮小熊 〃:

      同類的熊兄弟,謝謝你的解惑。

      我懂了,是我疏忽漏掉了﹝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這一句,不過突然又冒出一個問題來,﹝及時辦理拋棄﹞在新法裡自然不必負清償責任;可是﹝及時辦理限定繼承﹞,不是要負繼承多少的相對責任,又怎能不必負責清償?

      好比某甲繼承父親每棟500萬的房子三棟,某甲在新法施行後,即時辦理限定繼承500萬的一棟,此時某甲仍是實得一棟500萬的價值,其父生前1500萬的債務,某甲不是也要吐出限定繼承所得的500萬嗎?
  • 2007-12-30 08:32 補充   另某甲先前繼承其父的每棟500萬元房屋三棟,新法修正後及時改為限定繼承500萬元的一棟,此時另兩棟各500萬元的房屋又是如何處理?是拋棄還是某甲有權可主動轉讓。

      若另兩棟聲請拋棄,最後是歸誰所得?
      若某甲有權可主動轉讓,豈不是變成變相的逃債?

      有請熊兄弟解惑,謝謝。
  • 2007-12-30 15 補充 ∮小熊 〃:

      熊兄弟,我想先搞清一個名詞,父親遺留財產給孩子,此時父親是﹝被繼承人﹞,孩子是﹝繼承人﹞是吧!孩子稱作繼承人,這個我倒是可理解,可是父親稱為﹝被繼承人﹞,乍聽有些怪怪的,再仔細一想應該是這樣沒錯。你認為是如此嗎?

      依你的回答,就我所理解的來做個比喻,請你印證熊小弟我是否已開悟了。
  • 2007-12-30 15:58 補充   某甲三年前很高興的繼承亡父1500萬元的遺產,誰知日後發現其父生前負債2000萬元,依舊法,其子已過了拋棄、限定繼承的時效,所以其子仍需負擔500萬元的差額。

      新法修正後,其子在有效期限內,及時辦理﹝拋棄繼承﹞,則遺產1500萬元以及負債2000萬元,皆跟其子無關。

      若新法修正後,其子在有效期限內,及時辦理﹝限定繼承﹞,此時就是以既有遺產償還債務,有剩餘的,算是孩子好運撿到了,若不但沒剩餘,還不足償還債務,這時的不足差額,其子也無須負責償還。

      我這樣理解正確嗎?
  • 2007-12-30 15 補充   若是這樣,我覺得有些不公平,因為新法是在保護舊法環境下不知情而負債的可憐繼承人,如若擔心萬一負債高過遺產,理應辦理﹝拋棄繼承﹞才是,不管之後是有﹝剩餘﹞或是﹝不足﹞,必須等同接受。哪能選擇﹝限定繼承﹞般的專撿好的吃,限定繼承不就變相偏袒繼承人了嗎?

      舊法確實不利不知情的繼承人,新法理應規定以前舊法的受害者在轉為適用新法之時,應該只能選擇﹝拋棄繼承﹞,不能選擇﹝限定繼承﹞,否則用了新法辦了限定繼承,哪天突然跑出亡者還有另一大筆遺產,此時﹝甜果﹞卻被該繼承人獨享。想想,繼承人有難,大眾幫其解決,一旦有甜頭,卻由其專享,不是很不公平嗎?
  • 2007-12-30 15:37 補充   初用新法的人有時效性嗎?舊法受害者轉為辦理新法有無時效性?期限各是多久?謝謝。
  • 2007-12-31 09 補充 ∮小熊 〃:

      又發現一個﹝語句﹞上的問題。

    該文說:﹝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 ﹞

      如果說﹝辦理拋棄﹞,確實不必負清償責任。

      若是﹝限定繼承﹞,用不必負責清償的說詞,似有不妥,是否說成﹝不必負責清償不足差額﹞來得更實際明確吧!
  • 2007-12-31 09:44 補充   或許出在﹝限定繼承﹞涵義的解讀不同,在我的認知裡,限定繼承是指:﹝用亡者的資產清償負債後的盈餘,才是繼承人的份額;若資產不敷清償負債,其不足差額與繼承人無涉。﹞

      我這樣說有誤嗎?若真是這樣,我是真的覺得不公平,因為這樣只讓繼承人享權利卻不用負責任。這就猶如賭博,敢賭就要有輸贏的心理準備,不能贏了往口袋裡放,輸了卻不認帳。
  • 2007-12-31 09:59 補充   真要說公平,應該只有﹝概括繼承﹞以及﹝拋棄﹞兩種選擇,至於選擇哪一種,就要由繼承人審慎評估,如果衡量資產多於負債,那就選概括繼承;若擔心負債多於資產,那就選擇拋棄。多了一項﹝限定繼承﹞,是否對於﹝債權人﹞有所不公呢?

      我知道你說立個公平的法有時沒那麼容易,先不論立委的看法以及難度如何,就你的見解,請評斷我的﹝指責不公﹞立論有沒有道理。

      謝謝。
  • 2008-01-01 08:47 補充 ∮小熊 〃

      原先我是認為要嘛就選擇﹝拋棄繼承﹞、要嘛就選擇﹝概括繼承﹞,若選用﹝限定繼承﹞會讓繼承者只享權利不盡義務。

      經你的回應後,略作思惟之下,突然180度改變看法,認為繼承者就只是單純的﹝接受者﹞,有所利益當然欣然接受,若反而因此而受困,自然有權利拒絕﹝負債繼承﹞。若如此,是否﹝拋棄繼承﹞以及﹝概括繼承﹞兩項應該可給予取消,因為﹝限定繼承﹞已經給了繼承者最大的保障,根本無須多此兩項。
  • 2008-01-01 08:47 補充   自由時報該天的另一篇報導有提到:﹝未成年人採強制限定繼承﹞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15/today-fo5.htm

      這就跟我現在的想法一樣,理應採行﹝強制限定繼承﹞,換句話說,就是採行﹝唯一限定繼承﹞。

      可是為何只針對﹝未成年人﹞?難道成年人就不用﹝強制限定繼承﹞?成年人選擇﹝拋棄繼承、概括繼承﹞真的比較有利嗎?其利基何在?有勞熊兄解惑,謝謝。
  • 2008-01-02 08 補充 ∮小熊 〃:

      你舉的﹝拋棄繼承﹞例子我我懂了,實務上確是有其需要。

      不過既然﹝限定繼承﹞已經對繼承者最大的保障,為何還要﹝概括繼承﹞?相信為了保險起見,大家寧願選擇限定繼承,也不願選擇概括繼承,因為限定繼承該得的不會少,也無須負擔萬一多出的債務,所以只要保留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兩項即可,概括繼承以﹝新法﹞內涵來說算是多餘的,你說是吧!
  • 2008-01-02 08:53 補充 你說:﹝現在很多成年人都知道辦理拋棄繼承跟限定,但是不知道自己的小孩也要辦,導致隔代繼承,因此修法才會說未成年人跟禁治產人要強制限定繼承。﹞

      所謂﹝導致隔代繼承﹞,是指什麼意思?父母親知道要辦理拋棄、限定繼承,孩子沒辦理的話,這是孩子日後會遇到的問題,算是﹝親子間﹞的問題,親子間的問題,可以說是隔代嗎?就我的印象,隔代是只﹝祖孫﹞的意思吧!還是我理解有誤?
  • 2008-01-02 08:15 補充 你說:﹝建議你先去了解舊法立法本旨,再來對照修法,這樣比較能了解新修條文的立論。﹞

      嗯,好的,除了書本之外,以及我個人網站搜尋,若方便的話,請提供你目前所知的哪個網站有此資訊好嗎?

      不好意思,耽誤你很久了,若方便請再回復一次,倘時間不許可,不回應亦可。謝謝。
  • 2008-01-02 12 補充 顫抖的傷痛:

      謝謝你好意的提出建言,可是我還沒有遺產的問題,只因為那篇報導引生我對於繼承人所應選項的疑點。

      
  • 2008-01-03 07:55 補充 ∮小熊 〃:

    你說:﹝很多民眾會以為只要子女輩辦理,就不會繼承到債務了,這樣其實是錯誤的,一般民眾不會知道還有另一個規定,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最近親屬皆拋棄,將改由次進親等繼承!﹞

      這就是舊法的﹝陷阱﹞之所在。新法改為一律適用﹝限定繼承﹞,就可讓人安心無憂了。

      概括繼承我是知道的,怎地你還以為我不知道嗎?簡單說就是﹝通吃﹞啦!

    小熊姊,謝謝你不厭其煩的幫我解說,最後沒什麼好問的了,謹祝你﹝青春美麗、法理通達﹞。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擅長領域:回答時間:
∮小熊 〃 ( 研究生 2 級 )
生活法律 | 角色扮演
2007-12-29 21:36:34
[ 檢舉 ]


甲若及時辦理拋棄繼承,那他就連1000萬遺產也拋棄,1500萬債務也拋棄,當然不必清償阿。

甲若及時辦理限定繼承當然遺產1000萬要拿出來清償,多的500萬債務部份,不負清償責任。

若他要繼承1000萬就要清償阿,前面不是有說甲在繼承後 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

如果要溯及既往,已繼承的財產當然也要回復至未繼承的狀態下,如果不願意溯及既往,那當然要概括承受債務阿。

  • 2007-12-30 11 補充 *新修的民法,其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本質都是不變的!*

    新修之民法主要在解決近日社會上常有繼承人因不知自己已成繼承人,或不知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以致概括承受被繼承人債務之問題。

    因此已繼承人若要溯及既往,遺產需回復至未繼承狀態,也就是說遺產部分:回復到3棟房子,及日後所知的擔保債務。

    沒有你說的辦理限定繼承1棟房子的問題喔!
    你的問題是卡在他說的不負清償責任跟已繼承的房子部分,就上面的例題來說,若即時辦理限定繼承(因被繼承人負債多於資產,故以資產償還負債,多餘之債務不負清償責任),所以該例題所說之不負清償責任,在我看來是沒有錯誤的唷!
  • 2007-12-30 18 補充 基本上你前面理解的是正確的。
    被繼承人,說明白一點就是指:被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

    但是後面你說不公平的部分,因為一個法要訂立或修正到非常公平其實是有他的難度的。
    但是因為現在未成年子女背債情況實在太嚴重了,加上並不是大家都明白法律的規定,還有一些現實因素(如被繼承人失蹤.被繼承人私下有簽發本票支票等等問題),因此立法法院才會修正該法律。

    你說限定繼承若日後冒出另一筆遺產,有可能讓繼承人圖利,這個部份其實是不太至於啦,因為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的人要出具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而且通常辦理限定繼承的人,多半是不清楚被繼承人是否在外有負債,當然辦理限定繼承是最保險的。
  • 2007-12-30 18 補充 因不明白舊法規定而背債之人,在符合新法規定的情況下,應於該新修條文經總統公佈實行後,依規定期限內辦理才對。

    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我記得已經都改成『知悉3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辦理』
  • 2007-12-31 18:34:37 補充 我認為限定繼承不是說給繼承人專撿好的所設立的。
    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繼承人充其量只是因為法律上的身分關係而有繼承權,可以獲得分配遺產的權利。對於債務部份,並非是繼承人所欠,立法保護繼承人是有必要的。

    又辦理限定繼承所有債權人皆可出面主張債權,若該債務人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也沒辦法,且被繼承人若私下簽發本票,繼承人怎麼可能有管道查呢?交由徵信調查恐有超過辦理期限之疑慮。
    但是反之若債務人資產多於負債,所有債權人只要出來主張,皆可獲得清償,剩餘之遺產交由繼承人分配無其不妥之處。
  • 2007-12-31 18:41:44 補充 拋棄繼承,其立法意旨為在被繼承人之資產負債狀況十分清楚的情況下(就是負債多於資產),例如:該被繼承人工作長期不穩定,且名下無房子或其他動產不動產,又知該被繼承人四處借貸,這種情形下當然適用拋棄,毫無疑問。

    限定繼承,立法意旨在於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是否有負債,或之道該被繼承人有房貸或其他借貸,但是該被繼承人名下有多項動產不動產,這情況下當然適用限定繼承。
  • 2008-01-01 13:44 補充 概括繼承,是指同時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依照我國民法,除非有在法定期限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皆為概括繼承。如此一來,雖然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財產,同時也繼承了他的債務。

    我國在修法前屬概括繼承制度,因為延伸太多問題,所以才有此修法....但是這次修法僅初步彌補現行制度上的不公平,往後應會在修法,將制度修正的更為完善
  • 2008-01-01 15:48:42 補充 成年人對於法律應有其基本了解,未成年人跟禁治產人怎麼可能懂得法律規定了什麼呢?
    現在很多成年人都知道辦理拋棄繼承跟限定,但是不知道自己的小孩也要辦,導致隔代繼承,因此修法才會說未成年人跟禁治產人要強制限定繼承。

    發問大大,建議你先去了解舊法立法本旨,再來對照修法,這樣比較能了解新修條文的立論。
  • 2008-01-01 16:38 補充 另外,你說到拋棄繼承跟概括繼承是否應取消掉的部份。

    我去法院實習時曾遇到一個民眾,他說他父親往生了沒有留下負債,但是有一小塊土地,他們兄弟(4.5個)跟母親討論結果是不願意繼承,因為一但繼承平分下來的土地小到不行,對他們沒有什麼好處外還要繳遺產稅,所以他們要來辦理拋棄繼承,讓土地收歸國有。

    還有一個民眾,也是父親往生沒有留下負債,但是家裡商量的結果要由小弟繼承,母親跟兄姊皆拋棄。
  • 2008-01-01 16 補充 以上舉例,只是要說明當初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或概括繼承的訂立,是為了滿足社會上有不同需求的人。
    但是在取得平衡方面,因為時代的演變難免會出現疏漏,因此才需要不斷的修法改進。
  • 2008-01-02 17:47 補充 呵...概括繼承就是尚未修法前所採行的,就是指若不辦理限定或拋棄,視為概括繼承所有債務及遺產...所以目前修法正是為了將概括繼承所造成社會問題做修正。
    所以民法法條上是無所謂概括繼承這條條文的。

    如果你對法律有興趣,我建議你買學習式六法看,因為我這邊有的網站都是一些法學網站,怕你看了還是會有疑惑QQ"

    我說的隔代繼承問題,就是依照目前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很多民眾會以為只要子女輩辦理,就不會繼承到債務了,這樣其實是錯誤的,一般民眾不會知道還有另一個規定,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最近親屬皆拋棄,將改由次進親等繼承!
  • 2008-01-02 17:47:53 補充 PS.其實我是女生...噗噗
  • 2008-01-02 18 補充 概括繼承舉例說明
    假設A往生後留有50萬遺產,70萬的債務,但是A之子B十分孝順,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所以便不去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此時B就概括繼承了債務還有資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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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4 09:02 PM 
當初也是知道要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以為只要去稅捐機關及戶政辦辦就好
根本就不知道"一定"要去法院
而且我媽在我爸往生時說:沒留下任何債務給我
而且我根本不想繼承任何財產
我都是靠自己打拼ㄉ...........

去跟銀行談過ㄌ........
剛開始真的態度很差:15
又不是我欠它的
而且我也表達出還錢的意願
但"故意"讓我多欠100萬的利息錢他居然說是為了怕我跑掉:18 :18 :18
所以才"故意"過了這麼多年才直接請法院處理:15 :15
還說要分期還款也是照當初我爸跟他們定的%數
不能降息.........

去法院要提異議書
法院居然跟我說:提了也沒用,只是會被駁回
還怪我沒常識
說我自己沒辦拋棄就乖乖的付錢吧
我說我也知道要辦,但我以為稅捐或戶政聲明就可以
沒任何一個公家單位告知我
甚至是我去辦理我爸往生後的稅務機關及戶政機關
包括來驗屍的法醫及檢察官........

要去法院辦理也是這一.兩年電視才有宣導
我爸也往生5年ㄌ........

不過現在說這些都於事無補
連律師也說帳務資料一看就很不公平
明天找律師去銀行談談
希望明天銀行有空跟我談

可以處理那就算ㄌ~
不能處理.........

我還是再去哭一下好ㄌ........


 
   ZY-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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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4 09: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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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跟限定繼承的 ...

開版大大從父親死亡那天就知道自己是繼承人

所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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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說:我怎麼會知道你爸什麼時候去世
過幾年一去查才知道
所以你要承受所有債務

:18 :18 :18 :18 :18 :18

銀行說:我3年前查扣你媽得帳戶及所有存款
你應該知道你家還有負債
我幹嘛還要另外通知你需付債務賠償責任
你應該要知道啊~
我如果另外通知你
那豈不是給你機會跑掉

:15 :15 :15 :15 :15 :15 :15


 
   hza (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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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4 09:13 PM 


希望你能快點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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