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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說,他們持續推動修正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加強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地位,
讓被害人以告訴人身份發言,並申請調查證據的方式來解決檢察官的怠惰;
推動修護式正義,加強被害人參與被告審判,一直到假釋的過程,推動雙方的和解等,
都是具體保護被害人的作法。
這應該是適用於較輕的罪責吧!現在台灣會被判到死刑的人,幾乎都是殺害了人命,
不是手段殘忍,人神共憤,就是殺了至親或是多條人命.......
別說被害人本身早掛了,被害人家屬當然都是想要殺人償命呀!
還談假釋?和解?賠償?不怕等加害人關出來了又來報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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