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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人占車位不違法 阿嬤牽孫也來占
   賤賤

GT野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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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fsc 賤男幫
發表於 2013-1-3 12:15 PM 


中天新聞》

很多車主都有找車位找得好辛苦,

好不容易找到了,卻在下一秒鐘被「人」給占走的痛苦經驗。

根據現行規定,如果有人拿物品,像是椅子、磚頭等等,

可以開罰1200元到3600元,不過人占車位卻是無法可罰,

因此從南到北衍生出一堆怪現象。


   jorserf

Focus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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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發表於 2013-1-3 12:29 PM 
鬼島爛法律
下次聚會  大家來一起"站"車位抗議  


 
   士林小班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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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士林區 來自 P.S.T (北士幫)
發表於 2013-1-3 12:54 PM 
幫他劃個 "牌位" 算了 ....    


 
無頭像
   歐買尬

腳踏車魔人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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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發表於 2013-1-3 12:54 PM 
就把車停在車位前讓他也停不了,剩下的就看誰時間多了。


 
   楊智超 (超哥)

Focus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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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路竹區 來自 高雄
發表於 2013-1-3 12:56 PM 
駕駛 要將心比心 要是這樣 站 大家到目的地附近 都下車去找車位找到再打電話叫駕駛過來停


 
   kelly_vv1025 (小華&Kelly)

走路新手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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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樹林區 
發表於 2013-1-3 01:47 PM 
真的很不應該


 
   KCPEI (平凡用車人)

Mat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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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中西區 來自 台南中西區--仁德
發表於 2013-1-4 08:22 AM 
用暴力或恐嚇手段不讓人停車,暴力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的行為則是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只是人站在停車格中不走,沒有暴力和恐嚇行為,就不算是犯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
但「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所以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Blueheart (Blueheart)

Focus 2.0
文章 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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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竹北市 來自 風的故鄉
發表於 2013-1-5 12:12 AM 
歐買尬 發表:
就把車停在車位前讓他也停不了,剩下的就看誰時間 ...

若想跟對方玩也只能用這方法了~~
玩到火氣上來就只好看誰拳頭比較大


 
   殷海薩 (阿文)

Focus RS
文章 1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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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三民區 來自 高雄市
發表於 2013-1-5 09:31 PM 


 
   SV1000S

腳踏車魔人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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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橋頭區 
發表於 2013-1-5 10:46 PM 
之前有新聞報導
用(人)佔車位,依法可罰300元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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