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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關於業務
   ㄚ北 (阿ㄅㄛ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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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安南區 來自 台南
發表於 2012-4-5 01:58 AM 
☆夏天☆ 發表:



其實沒差.....

我跟你不同體系... ...

真是辛苦囉   業務百百種   


 
   小霖-Lin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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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第三特區公約聯盟
發表於 2012-4-5 09:06 PM 
撲朔迷離...


 
   第六特區~阿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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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淡水區 來自 台中~第六特區
發表於 2012-4-6 12:44 AM 
WINAIU 小王先生:

您還沒回答我的問題喔!!

一.為何用"嘴臭"來批評我?

二.為何在網路散布"說話不實前後矛盾.騙取訂單.嘴臭"這些不實字眼來毀損我個人信用及名譽?

既然您敢在網路這公開的平台不只一次的任意毀謗我.以及用文字挑釁我的朋友及客戶.我想我需要您出來解釋以上兩個問題

我覺得因為您的言行.使得我感受到名譽 信用 人格被侵害以及個人社會評價減損、貶低

您可以出來解釋 亦或 公開道歉!!


各車系 新舊車買賣 0975-371-903 
   第六特區~翔儿 (0958727970&ID:7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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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西螺鎮 來自 西螺
發表於 2012-4-6 01:02 AM 
Winaiu,你怎麼都不出來回應呢?
還是親戚不理你了~
敢講就要敢當ㄋㄟ~
你講的事情都是指阿魁 就出來解釋看看阿
不然出面道歉我也是接受的啦……
哈~


 
   第六特區~翔儿 (0958727970&ID:7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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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西螺鎮 來自 西螺
發表於 2012-4-6 01:04 AM 
小霖-Lin 發表:
撲朔迷離...  

小霖。不是撲朔迷離啦
是這年頭靠嘴巴的太多了
一被值問就當縮頭烏龜了


 
   第六特區~團長 (阿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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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西 區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2012-4-7 11:55 AM 
奇怪....王先生怎麼都不出來回應了?
直腸子的人是沒錯,侵害人家權利就有問題了唷!!!
對了,可以介紹你的親戚給我認識一下啊,說不定我們到時候可以請他至本所實習唷!!!

還是給你忠懇的建議,趕快跟阿魁道個歉,也許人家可以撤回告訴。


阿彭 
   第六特區~翔儿 (0958727970&ID:7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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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西螺鎮 來自 西螺
發表於 2012-4-7 06:08 PM 
第六特區~團長 發表:
奇怪....王先生怎麼都不出來回應了?
直腸 ...

阿彭。。。對他彈琴有用嗎……?哈
你沒看到出來發個言就不見了……


 
   Cedric_chen (小照)

輕量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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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士林 北投 內湖
發表於 2012-4-7 06:43 PM 
火藥味好重
椅子坐好~爆米花拿好~看戲'


 
   第六特區~阿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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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淡水區 來自 台中~第六特區
發表於 2012-4-8 02:13 AM 
Cedric_chen 發表:
火藥味好重
椅子坐好~爆米花拿好~看戲'

不是火藥味重...而是小王欠一個道歉
在網路上公開不只一次毀謗我且再三的跟我的朋友及客戶挑釁
這對我的名譽已經造成傷害
請這位小王先生出來道歉應該不為過吧!!??


 
   第六特區~阿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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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淡水區 來自 台中~第六特區
發表於 2012-4-10 10:18 AM 
PO文批人「超ㄋㄠˊ」罰8000元


聯合新聞網作者: 記者阮南輝╱基隆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4月10日 上午2:36

男子蕭柏翰在網路上PO文以「超峱」(ㄋㄠˊ)批評別人,被控公然侮辱,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判他有罪,罰款8000元。蕭伯翰不服提出上訴,基隆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峱」字在網路上,普遍被視同「孬種」、「懦弱」,昨天駁回蕭的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定讞。

國立基隆女中國文老師盧秀琴表示,根據辭典解釋,「峱」是大陸山東的山名,「峱」字本身沒有特別含義,平時不會用到這個字。網路上有人用「峱」字代替「孬」字,應該是這兩個字的發音接近。

高姓男子去年3月20日在網路上PO文,敘述求職不順遂歷程。廿五歲的蕭柏翰看到高的文章後,PO文批評高的消極態度。

高見狀立即刪除文章,蕭柏翰接著以「粹雷戈」的名義,在網站看板貼出「超峱,有種別刪阿」的文字。

高因此控告蕭公然侮辱,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蕭柏翰有罪,處罰金8000元。

蕭提出上訴,並說明辭海對「峱」字的解釋,一是山東淄博市的一座古山名;另一為古書說的一種犬,文字本身並不具負面意涵。

他只是想表達「沒有勇氣面對自己刊登過的文章」,雖帶有些微負面含意,僅在揶揄,但不至於減損對方的人格,應屬言論自由範疇。

基隆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峱」字在網路的使用,含有「孬種」、「懦弱」的意思,有不屑、輕蔑,足以使人難堪、貶損人格及社會評價,並非蕭所說「古山名」或「某犬種」的意思,駁回蕭的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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