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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為什麼台灣會有這條法令呢
   懷念手排的日子

輕量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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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柳營區 
發表於 2012-5-10 08:35 PM 
在新聞上常看到,A車開在自已的路線上,完完全全沒有違規。

B車因為不守規矩,結果A、B車撞上了,B車駕駛過逝了。

A車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罪法辦。

我想問的是人家A車好好的,也是有家庭要養,就因B車的違規,結果A車被定這麼重的罪

這公平嗎~~~~~~

還是過失致死只是一時的罪名,到後來A車的駕駛會沒事呢??


 
   TPC-魔人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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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來自 南投埔里↔台中潭子
發表於 2012-5-10 08:37 PM 
其實我也很好奇說

三不五時都會看到類似的新聞


^^ 
   beanyar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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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大園鄉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12-5-10 08:39 PM 
過失致死罪~~~

之後經過判定...歸屬雙方責任

如肇事責任完全是因乙車所致...

那甲車駕駛就沒事~~如判定是1:9  

甲車要賠一成

但不管怎樣...台灣有個不成文的道義責任@@

乙車身亡即使全因乙車自己造成的..甲車道義上還是會賠一些


 
   chenss

Focus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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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竹南鎮 來自 苗栗
發表於 2012-5-10 08:42 PM 
鬼島神級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還有明明是隻恐龍的法官總喜歡當好人(死者跟傷者至高無上)

真正的公理正義是...假使路人違規被撞死
那這個死者其實是必須賠償肇事駕駛的...而不是肇事駕駛變成搖錢樹
但我相信在台灣估計永遠都不會有這一天出現
開車騎車還是自己多保重


 
   apaul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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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中壢市 來自 中壢
發表於 2012-5-10 08:47 PM 
可以反駁,沒有過失,何來過失致死,法律是文字遊戲


Focus:05.09.13 Kuga:15 
   基隆丫凱 (基隆丫凱)

輕量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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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艋舺
發表於 2012-5-10 08:54 PM 
在台灣法律上,
所謂的過失就是"應注意 未注意而沒有注意"
對應的作為要"在有迴避可能性上,盡到迴避的義務"

很抽象籠統吧~ 但不知道台灣是否有在講信賴原則就是了


 
   apaul

March
文章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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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中壢市 來自 中壢
發表於 2012-5-10 09:03 PM 
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 ... 88&p=3#11736483

"""
過失的定義: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對方律師主張你 "應注意而未注意"
刻意略過 "能注意" 這句.

別理他. 他是做他律師該做的事而已.

"能注意" 這句才是重點.

你到時就告訴檢察官(應該還沒起訴吧?)或法官:

你依照規定的速度. 標誌. 燈號(不管有沒有都要說有)
行駛在該走的車道上.

你 "無法" 注意到從路旁突然竄出的告訴人
你也已經盡到注意的義務.
是告訴人的行為超出你能注意的能力
所以你"無法" 注意

以上所言
要記清楚喔.
"""


 
   福特小蘇 (Sport_Fiesta_Club)

版主
文章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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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仁愛區 來自 基隆
發表於 2012-5-10 09:06 PM 
因為 這裡是台灣.......


   愛你無真

重機
文章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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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安南區 來自 台南
發表於 2012-5-10 10:34 PM 
台灣怪法律,交通法律看人心情在判.....
還有...傷者為大.....
還有媒體也很大,亂七八糟的報導,沒事也變有事


 
   愛你無真

重機
文章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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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安南區 來自 台南
發表於 2012-5-10 10:35 PM 
台灣怪法律,交通法律看人心情在判.....
還有...傷者為大.....
還有媒體也很大,亂七八糟的報導,沒事也變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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