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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始得結婚。又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甲男結婚時為十六歲、乙女為十五歲,二人均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且均為未成年人(民一二),則結婚之效力為何?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違反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依民法第九百九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且依司法院解釋第二三七二號:「男女滿七歲後有結婚之意思,經其法定代理人主持,舉行婚禮,並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自應發生婚姻效力。」可知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僅得撤銷,並非無效。故甲乙結婚如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民九八二Ⅰ),實質要件,非與近親結婚、非重婚(民九八三、九八五),婚姻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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