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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你們駕照是考假的嗎?還大言不慚~~ 
丟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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