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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 我被條北北刁了>\\\<
無頭像
   mm0932 (路竹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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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0 04:18 AM 
黑色5D手排  車子改裝項目!!

大燈  潤福 3000K 鹵素燈泡
霧燈  雜牌 3000K HID (角度不同 顏色不同 黃色白色參雜 便宜貨就這樣)
ST尾翼  後保  +  魚大牌  雙邊單出管 101mm 尾飾管
其餘原廠 未改~~

那天從屏東半夜一點多要回路竹時 ~ 要往里嶺大橋時 在一個大彎道前100m 看到前面有警車
想說 這 ~ 應該是臨檢站吧 ~ 先把霧燈 HID 給關掉~ 避免被刁

然後 開到臨檢站前 發現 兩台警車 擋在快車道 五六個警察 則站在最右側 路肩上
拿著紅色指揮燈棒  左右左右的揮動著 ~ 心想 ~ 應該是叫我過去吧

於是我就保持住時速 (限速70 我開70~80) 開過去
當我越過第一位警察時 馬上聽到一堆哨子聲 逼逼逼的  就像是叫我靠邊
我就直接靠邊了  窗戶搖下 警察第一句話就是
~ 你沒看到我攔你嗎~開那麼快幹嘛~想衝過去啊(都說台語)
我就解釋說 ~ 我看你揮動棒子 像是叫我直接過去啊 ~
他們就口氣很不好的 叫我熄火 行照 駕照 於是我開始在找我的證件
我下車後 發現 他們在虎視瞻瞻我的車子 前面看完後 走到後面時 就說 ~ 你這有改喔 ~
有改香菇頭是不是 ~ 我就喊冤了 ~ 這是原廠換的 尾飾管而已 只是一個頭套上去而已
不然 我催聲音給你聽 或者 開引擎蓋給你看 ~ 他就說 換這也不行啊 (口氣超差)
看了我的證件後 開始問 你戶籍屏東 那麼晚了要去哪
我就說 我現在租屋在高雄 ~ 他就問 在那幹嘛? (興師問罪般) 我則回她 在大學進修中
她還虧我說~73年的現在還在讀書??  我只好跟他說 現在時機歹歹 讀大學學歷 好去考證照
在那邊 被他盤問了十幾分鐘 一直問我有改哪裡有改哪裡
我只跟他說 全部原廠 都沒有動 不然 開引擎蓋 催引擎聲 給你聽 ~ 他又不要 ~ 只會碎碎念
最後 看我好言好語 就叫我走了~"~

覺得很莫名奇妙 ~ 以前到現在 遇到臨檢 ~ 都馬是人站在路中央 擋你下來
哪有站在那麼旁邊 揮阿揮的  好像叫人過去般 這樣 怕被撞嗎ˊ ˋ

那天的奇摩子 就這樣被搞差了

大大們有遇過 比我更奇怪的事情嗎


 
   烏龜家族 (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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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屏東市 
發表於 2008-5-10 04:29 AM 
車主交戰守則.面對臨檢篇

車 主 教 戰 守 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hermes71 (FSC購物頻道)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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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雲遊四方
發表於 2008-5-10 05:11 AM 
烏龜家族 發表:
車主交戰守則.面對臨檢篇

車 主 教 戰 守 ...

1.不簽名他還是可以開你罰單,有異議的話請自行至監理所申訴
2.他有權利不需任何理由扣留你48小時
3.講這麼肉肉長一串,效果還不如直接打給他主管來的好
(前提是你後台要夠強)
4.這就是現實社會,法律是拿來保障有權有勢的人滴
----------------
至於開板大的問題
下次看到警察臨檢
不要管他怎麼揮
反正你大老遠就要把窗戶全開
慢慢滑行到他面前
然後用純真的眼神望著他就行了
警察只是穿制服的流氓
不用跟他多說什麼...


各位商人們麻煩吃相不要這麼難看... 
   rx9112002 (嘉俊)

Focus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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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來自 苗栗市 <-> 新竹市
發表於 2008-5-10 09:10 AM 
mm0932 發表:
黑色5D手排  車子改裝項目!!

大燈  潤福 ...

就算改排氣管-警察也不能開你單-必須有環保檢測人員在旁確認怠速超過分貝才可開單喔


   scsi (勇伯)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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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板橋區 來自 K-CLUB
發表於 2008-5-10 09:11 AM 
hermes71 發表:

1.不簽名他還是可以開你罰單,有異議的話 ...

至於開板大的問題
下次看到警察臨檢
不要管他怎麼揮
反正你大老遠就要把窗戶全開
慢慢滑行到他面前
然後用純真的眼神望著他就行了
警察只是穿制服的流氓
不用跟他多說什麼...

這是我的標準流程…


   dd66211 (林小魚)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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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七股區 來自 西端燈塔
發表於 2008-5-10 09:12 AM 
mm0932 發表:
黑色5D手排  車子改裝項目!!

大燈  潤福 ...

恭喜你榮登本月份(五月)的芒果王子哦!~
有高速公路不走你,沒事走什麼不什麼里嶺大橋路啊!~
你該不會是想去佛光山做什麼壞事吧啊你........
對了!~
你忘了做三件是哦!~
一,是錄音!~
二,是錄影!~
三,跑給阿Sir追哦........
<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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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m0932 (路竹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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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0 09:16 AM 
dd66211 發表:

恭喜你榮登本月份(五月)的芒果王子哦!~
...

啊還不是你家的管害的@Q@

條北 一直ㄉㄧㄤ你的管耶

不過我還是很喜歡那個管的啦@@

現在回屏東 習慣走山路ˊ ˋ 順便練習一下山路啊~

目前沒事 就習慣走三條三路

一條是   樹德科大前面那條

二條是   田寮交流道下 往旗山方向走

三條是   關廟往山區走

聽說@@這三條 都是接到 同一個地方耶

沒事我就會去這三條山路晃晃


 
   死神向前衝

遊客
文章 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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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來自 FSC小角落
發表於 2008-5-10 09:18 AM 


 
   NA極限 (慶仔/佰六仔)

Focus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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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仁德區 來自 台南夜巡/仁德冠群
發表於 2008-5-10 09:40 AM 
烏龜家族 發表:
車主交戰守則.面對臨檢篇

車 主 教 戰 守 ...

*** 大哥! 你貼的這篇文.我大概都有看了.
     我之前也單獨被攔過3次.有一次還是7~8個警察圍我一部車.我當時也很怕呀!
     力手電筒+攝影機+錄音筆+前後各一人看外觀+旁邊一個人問話+一人檢查證件...陣容堅強呀!
**  不是我不相信法律.只是我想說:如果跟警察搬出法條.
     警察直接給你開---第18條....那就要驗車了.原因是他們感覺你的車有改.所以希望你回監理站檢查呀!

* 第18條的罰金還有分別唷! 分成更改進氣/排氣/引擎/內裝/外觀...等   要看警察人員是寫那一部份唷!
  有朋友被開更改進氣部份.結果罰款7~9000元.比更改引擎的罰金還多~~~  


我一直相信--- 亂世用重典.以暴制暴! 
   NA極限 (慶仔/佰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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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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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0 09:45 AM 
hermes71 發表:

1.不簽名他還是可以開你罰單,有異議的話 ...

***  嗯! 這也是我的反應.算是尊重他們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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