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解釋一下
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與樓主有關的是被害人之所得額的計算部分:
我簡單講述一下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
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1394號判例〉。 一般來說,需要提出薪資證明,年度扣繳憑單/
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 (三者擇一);但是,若是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所得的標準,可斟酌被害人的健康、年齡、學經歷
及失業前的職業與收入等來認定其損害。(通常會參照勞保最低工資)
這樣解釋應該很清楚明瞭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