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吧 ! 注意一下自己的權益啊 !!
未來大家都可能用得上.記得不要領滿 6個月. 依此規定、失業金一輩子最多領五個月.領滿 6個月、 退休金就沒有了.
今天上勞保局的網站上才看到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一. 給付標準: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
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
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
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