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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小佛上新聞哩
   Wayne_Hsu (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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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永和區 來自 台北永和
發表於 2010-8-9 11:26 PM 
我不管怎麼看…都是前車的過失呀
為什麼那麼多人覺得後車一定閃得掉?
就算您的車閃得掉,不代表別人的煞車、技術或運氣跟您的一樣好
我看後車已經要往內線閃了,前車又往內線開
我想除非您開飛碟,不然應該沒人有辦法在高速下閃掉突然變換車道的車

至於有些人說:修車錢有賠就該偷笑了…還想凹…
我很難相信這是fsc車友會說出口的話
今天換作是你莫名其妙被撞,對方再說句:修車錢有賠就該偷笑了…還想凹…
您是什麼感覺?  生氣嗎?  還是會感謝肇事者的大恩大德?
您有本事趕時間相信大家都會尊重
但為什麼要無辜的人一同承擔您的過失
既然您要冒趕時間的風險,就要有承擔風險的心理準備

我第一次事故是好端端的被闖紅燈的死白目撞上
修車費用雖然都有保險公司來處理
但我就是心理不爽:為什麼我顧得好好的一台寶貝車,就因為死白目而破了處
我當時興奮的出遊心情,安排給女友的浪漫行程,就因為死白目而全盤破滅
接踵而來的,是女友的驚慌失措跟煩死人的後續處理事宜(還有當下我以為我撞死人的心理陰影…)
我真的打從心裡深處,深深地希望死白目賠到脫褲子,再跪在地上捏著耳朵說:我下次不敢了…
雖然最後我都故作瀟灑的沉澱自已的憎恨,不作任何額外的求償動作
但不表示每個人都能像我這麼樣作做 故作瀟灑

您讓無辜的人受了驚吃了虧,就摸摸鼻子厚道一點吧~


   2223 (鯊魚罐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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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南港區 來自 Taipei Ocean
發表於 2010-8-9 11:38 PM 
這個話題也蓋了不少樓
總覺得有些車友可能是太過年輕了吧
講話 用詞都像個不成熟的 小朋友
講話用詞不要那麼嗆
誰對誰錯 不是你們說了算的  每次一遇到爭議話題 總會有些腳踏車魔人出來撐腰


   [JA] (我叫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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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汐止區 來自 汐止
發表於 2010-8-10 02:23 AM 
引用kenbz

第一他開的是內線車道,法規很想要改成內線要開110以上了,

恩,然後呢? 逗號後面要寫什麼?

第二假如真的如車友所說他只開120的話,看的出女車主只有開80吧,

在Y網站上看行車監視器的影片,看的出前面的車打滑,應該都是煞的住的

由肉眼無法車速,請由科學方法判斷
是否煞得住不予置評~

第三我覺得為什麼法官會判只有前車的錯,後車也沒保持安全距離可以煞車

而且從他的行車監視器看的出他後方應該沒什麼車,要是我是法官我會判刑責一半一半

1.這是民事糾紛,法官不會判刑責.
2.關於行車事故鑑定,為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肇責,法官也會依據其肇責判定民事賠償
3.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肇責認定,主肇因及次肇因依比例原則判定,但是變換車道及超車不當者應負全責。
失控為主因,因超車或變換車道不全,變換車道未與後車保持安全距離,造成後車應注意有注意而無法避免
未擺放事故三腳架,導致後車無法避免追撞,故前車理應付最大責任.

4.根據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罰6,000-24,000)



第四女車主下次租車要組煞車利一點的,不然下次吃虧的就是他了,可能煞不住

第五賠錢修車而已,還凹什麼凹,該死,有遇過車禍被凹的應該都感同身受,

有的還會一開始說,阿不會拉,我不是靠這吃飯的,嘛的和解時,精神陪賞5萬

4.5.點不予置評

黑色部分為引用kenbz
紅色部分為我論述


   [JA] (我叫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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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0 02:26 AM 
小霖-Lin 發表:


針對第三點:第三我覺得為什麼法官會判 ...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後車保持安全距離就好,往往忽略了變換車道前車也是要保持安全距離.


 
   Wayne_Hsu (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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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永和區 來自 台北永和
發表於 2010-8-10 02:50 AM 
小景丞很希望人家告,
我從來沒看過有人有這麼奇怪的要求
假如人家勉為其難告了你,記得要謝謝人家喔~小景丞~

順便提醒小景丞,你豪邁的言行
告你公然汙辱絕對綽綽有餘
因為之前幫忙女朋友處理不理性的客戶,搜尋很多法條跟資料
構成公然汙辱的要素跟案例,都還存在電腦裡
你可能要賠個十萬左右,不過豪邁如你 應該不會放在眼裡~


另外,小景丞~ 關於超速的認知,你可能也有點小小的誤會
限速110你可以開到120,但不代表你沒超速
速限110,你115(可能剛好被拍到或自已大嘴吧講的)發生事故的話,不管是不是你肇事
警察絕對可以送一張超速罰單給你
正常情況下,取締超速有10公里的緩衝值
但只要發生事故,只要超過速限0.1公里,你就算超速
所以下次記得,不要那麼天真可愛的大聲嚷嚷:老子開120不行嗎~~~

也順便提醒眾車友,平常若發生事故
警察作筆錄時詢問當時車速
千萬要謹慎回答,不知道的話就回答不知道,不然就回答在限速內。
不要以為市區速限40,回答個:"好像40幾…" 應該沒事
那條杯杯就可以舉發你超速了~
不要因為錯誤的觀念,讓自已的權益白白受損~


 
   koman (玉米 4D柴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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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0 11:27 AM 
卓一 發表:
速限110 KM/H

只要超過一公里都算超速. ...

+1
大家都把+10公里合理化了
什麼錶差啦、儀器校正啦
警察是不想增添麻煩
不然硬起來開單
要申訴隨便你
拉拉渣渣2~3個月流程跑不掉
到最後也不一定會贏


   koman (玉米 4D柴狼)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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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0 11:37 AM 
小霖-Lin 發表:


針對第三點:第三我覺得為什麼法官會判 ...

+1
這種突發事件導致撞人致死
而判無罪的案例已經不少了
依這案件也是無法判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


 
   koman (玉米 4D柴狼)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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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0 11:41 AM 
[JA] 發表: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後車保持安全距離就好 ...

沒錯~
隨意插入他車的安全距離而造成車禍
可是要負責賠償的
已有案例,youtube也有影片


 
   yenfan007 (飛鳥涼)

小50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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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0 09:00 PM 
意義是殺小~~它只知道義氣啦~~~爬了五頁我的感想~


 
   [JA] (我叫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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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0 09:16 PM 
yenfan007 發表:
意義是殺小~~它只知道義氣啦~~~爬了五頁我的 ...

那我分你一隻雞腿,加入黑澀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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