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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激敗團殺] 我也要發團購
   Schumi (阿舜)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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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新店區 來自 新店
發表於 2008-7-8 09:12 AM 
TOM 加油
激敗團開板至今
有漂亮的團殺
也有剎羽而歸的例子
唯一不變的
是幾位板主的熱心跟熱情
我現在車上的燻黑魚眼頭燈
就是跟 TOM 買的二手貨
當初 TOM 因為用不習慣魚眼頭燈
覺得跑山路效果比晶鑽頭燈差
用不到一個禮拜就把魚眼頭燈拆下來賣
東西真的是新到一個靠北
他大可在二手區高價待售
最後卻以漂亮的價格便宜賣我
可見 TOM 絕不是一個利益導向的人
錢~~人人都愛
但要賺的心安理得
激敗團不是以賺錢為目的
幾位板主都有正當著職業跟收入
不需要在板上汲汲於營利
我相信 TOM
我也支持 TOM


 
   Rays (P.B-Rays™)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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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平鎮市 來自 J-L
發表於 2008-7-8 11:31 AM 
看來小甜甜真的糟糕了

到時法院見的會不會是...........


男生.....


最後還發現是..........

另一個帳號的板友呢..............


我怎麼開始在想像了

TOM大  加油!


   mo1121 (小寶爺)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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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南 區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2008-7-8 11:40 AM 
那個俗蠟不敢發帖了
小甜甜
有本事拿出來賣壓
一張嘴的功夫誰沒有
有本事同一家工廠  同樣的料
拿出來賣不一樣的價錢
不要嫌東嫌西
買賣原則
不問人進價
不跟人討價
人家服務  你覺得貴就別買呀
賣的貴也不會有人要買吧


 
   jacob

100cc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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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新莊區 
發表於 2008-7-8 12:08 PM 
我也覺得人善被人欺
該告的就要告
小甜甜就這麼無中生有的指控
又以時速千里的速度消失
就算告不成
也要將發文的人揪出來
好讓所有車友唾棄
小甜甜這種丟臉的污控
你家人應該覺得很可恥吧


 
   jctseng (阿健)

Sentra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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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南投市 來自 南投-神岡
發表於 2008-7-8 12:32 PM 
幾件較明顯的事實~
1.激敗板已經壓縮到部份賣家的利潤空間,開始反彈.
2.TOM大已經提供相關進出貨的單據,證明當初價錢無誤.
3.發文者迄今未提供當初開板所言的證據,未再做回應.
得到一個簡單明確的結論,就是有人無的放矢,挾怨報復.網路世界裡大家很容易
犯了一個錯誤,就是發言好像不用負責任,沒人知道你是誰.
錢財乃身外之物,努力工作就有得賺,但怎可隨意用幾句話就要污蔑人家的名譽.
這是十分惡劣的行為.
TOM大告不告這人小弟是覺得不用花這個錢,因為事實已經證明,告他也是浪費錢.
他所受到的懲罰大不了也是登報道歉.小額賠償名譽損失,實在有點不敷成本.
請T大協助公布該員IP,想辦法查出是否真為特定賣家的挾怨報復行為,然後予以公佈.
衷心的呼籲帳號為"小甜甜"的會員,要就儘快提出你所說的證據,不然就坦白承認自己
的發言行為失當,若為遭受賣家慫恿所做,建議你轉為污點證人,出面說明,不然吃虧的
是你自己.


無頭像
   connie520

125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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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8 12:59 PM 
很簡單,就是去告他!
我們什麼都不多,就是會蒐集證據、追根究底,
告他,要他拿出證據出庭說明
畢竟,這裡不是一張嘴放了屁就可以走人的
想要善了沒那麼容易,
以後有類似的事,一律比照辦理!
無的放矢!就等著挨告出庭!


最後再將判決結果,張貼在各大網站,提醒消費者注意!


:15


 
   pihusabu (阿忠仔)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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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仁愛鄉 來自 莫那魯道的故鄉
發表於 2008-7-8 01:14 PM 
到法院因該是合議庭吧
法官會說這種小事需要上法院
浪費國家資源
法官見到你們會先給你們10分鐘叫你們合解



還有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告他人前請三思


只是說心裡話
別連我ㄧ起告喔


pihusabu 
   ZY-9738

Focus 2.0
文章 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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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大寮區 來自 美麗的城市.高雄
發表於 2008-7-8 01:23 PM 
pihusabu 發表:
到法院因該是合議庭吧
法官會說這種小事需 ...

說真的....我不太同意你的一些看法


 
無頭像
   connie520

125cc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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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8 01:37 PM 
pihusabu 發表:
到法院因該是合議庭吧
法官會說這種小事需 ...

控告他這種人的確是小事
培養大家對所言之事負責、勿誹謗他人的態度才是大事
既然版上總是有這種蟑螂、老鼠拉了屎放了尿就落跑
那就應該好好培養、教育一下大家正確的觀念
敢講敢做就一定要負責到底

這是做人處事的基本道理ㄟ
撥亂返正的工作是相當重要的


 
   我愛小佛 (Tom)

版主
文章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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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龜山鄉 來自 ST-Line 206
發表於 2008-7-8 03:35 PM 
今天一早就到台北市刑大偵九隊完成報案,
案類:妨害名譽(信用)

我提出我的看法:

1.TOM擔任G-BUY版主,光明磊落,經的起所有車友檢驗。

2.朋友、車友問我是否已有懷疑是誰惡意攻兼詆毀,我一概回答:「沒有,
一切交又警方偵辦」,我對得住良心,但攻擊的我人良心在那兒?

3.支持G-BUY版的車友,TOM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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