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檔 | 收藏
點閱數:4,349
[一攻隊] 《一攻隊》68任務剪影 99-09-04
   Alun1230 (阿倫~永遠的25歲)

版主
文章 3502
用戶失蹤天數 2616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臺北市 大同區 來自 台北市
發表於 2010-9-6 09:25 AM 
一台車突全台灣...這是可能實現的夢想~

感謝野鶴辛苦重整照片,讓圖片說話更有情境


 
   小柳柳 (柳柳)

重機
文章 962
用戶失蹤天數 324
點數 19   戰績 2   改裝 2   故障 0
苗栗縣 竹南鎮 來自 Mars Martian
發表於 2010-9-6 10:40 AM 

左後方那是路人甲!


柳柳 
   qmonavy

版主
文章 13760
用戶失蹤天數 2278
點數 30   戰績 2   改裝 0   故障 0
臺北市 士林區 來自 濫好人中心
發表於 2010-9-6 12:20 PM 


小州州
這是哪一招阿~~~


~印表機達人~ 
州捅
該用戶已被刪除









***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
   捲毛寶 (宅)

版主
文章 2216
用戶失蹤天數 2353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新北市 林口區 來自 意想不到的地方
發表於 2010-9-6 12:46 PM 

這叫擅離職守~~
依照陸海空軍刑法 :

     衛兵哨兵或其它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
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

第三十九條(單純逃亡罪)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條(擅自缺職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以上~~~後勤司令部    關心您~~

不過念在其初犯~~建議~~阿魯巴就好~~


晚上不睡覺~~早上不起床 
州捅
該用戶已被刪除









***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
   捲毛寶 (宅)

版主
文章 2216
用戶失蹤天數 2353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新北市 林口區 來自 意想不到的地方
發表於 2010-9-6 12:53 PM 
州董 發表:

軍法 念在初犯 阿魯巴 就好 !????

會 ...

這交由您定奪吧~~我只是怕如果不到一公分~會不會根拔起???


 
   黑大豬 (叫我 -小黑- ^ ^")

Focus 2.0
文章 4064
用戶失蹤天數 2500
點數 0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新北市 蘆洲區 來自 蘆洲-三重
發表於 2010-9-6 08:36 PM 
卡哇伊~~~~


   傑德斯 (小寶)

Focus RS
文章 17829
用戶失蹤天數 1868
點數 21   戰績 0   改裝 0   故障 0
花蓮縣 新城鄉 
發表於 2010-9-6 08:40 PM 
我的媽呀~~


我也好想去喔


加油吧!!!生活!!! 
州捅
該用戶已被刪除









***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




加入贊助商  |  免責聲明  |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