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叫擅離職守~~
依照陸海空軍刑法 :
衛兵哨兵或其它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
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
第三十九條(單純逃亡罪)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條(擅自缺職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以上~~~後勤司令部 關心您~~
不過念在其初犯~~建議~~
阿魯巴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