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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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年度中新購買之車輛,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徵收。車輛被竊遺失應辦理停用或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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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 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 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 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 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 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 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一八○○CC者,不在此限。
。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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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汽缸總排氣量自用每輛年繳稅額(元)營業每輛年繳稅額(元) | 500cc以下 | 1,620 | 900 | | 501cc~600cc | 2,160 | 1,260 | | 601cc~1200cc | 4,320 | 2,160 | | 1201cc~1800cc | 7,120 | 3,060 | | 1801cc~2400cc | 11,230 | 6,480 | | 2401cc~3000cc | 15,210 | 9,900 | | 3001cc~4200cc | 28,220 | 16,380 | | 4201cc~5400cc | 46,170 | 24,300 | | 5401cc~6600cc | 69,690 | 33,660 | | 6601cc~7800cc | 117,000 | 44,460 | | 7801cc以上 | 151,200 | 56,700 | (註) 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繳
(註) 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三十%。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汽缸總排氣量每輛年繳稅額(元) | 150cc以下 | 0 | | 151cc~250cc | 1,650 | | 251cc~500cc | 5,400 | | 501cc~600cc | 10,080 | | 601cc以上 | 23,040 |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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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單位
使用牌照稅是屬於地方稅,除台北市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自行徵收外,台灣省各縣市主管機關均委託監理機關代徵。
- 親自櫃檯辦理
- 透過網際網路繳稅(財政部網路報繳稅)
- 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稅款
- 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 信用卡繳稅,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
-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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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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