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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 針孔不是罪~
無頭像
   flyanddance

走路新手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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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2 04:16 PM 
由於科技的進步,電子器材的精密化、精緻化,導致許多頭腦動得快的廠家在某些機關或機構的需求慫恿下,開發出微型攝錄影相關產品供其使用,隨者時間的變化此類產品慢慢的浮上台面,一般消費者亦可輕易的從網路、店面買到,然而大多數的購買者對於這些產品都是當作休閒玩樂、課後複習、會議記錄…使用等,但許多販售的廠家往往都以蒐證、針孔偷拍、監看、側錄..等聳動吸引消費者,導致這些商品給社會上瀰漫一股偷拍風氣,近期警方的大規模掃蕩給這個產業造成莫大的衝擊,而這段期間各大新聞、報章雜誌也大篇幅報導業者違反妨害秘密罪中: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遭到移送,對此筆者在這部分存有疑慮?若某支手機在販售時特別說明其攝錄影功能,可監控、側錄甚至說明可以現場監聽,這樣是否也構成” 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若以此法為出發點解釋,是否可以引伸出販售望遠鏡、DV、V8乃至徵信業者皆構成違反妨害秘密罪,再者許多警方都表示只是販售針孔攝影機即違反” 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筆者對此感到不恥,警方的作法已經類似於指鹿為馬的情形,更甚至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此類型的攝影機通稱為微型攝影機或隱藏式攝影機,針孔攝影是在媒體及新聞的炒作下誕生,但由於這類的新聞經常伴隨著偷拍、妨礙秘密..等事件出現,警方在刻板的印象之下就認定販售針孔攝影機為屬於違法行為,實在令人不解,產品本身並無違法,依照使用的人產生不同的結果,以偏概全的認定方法實在令人髮指,
針孔=偷拍的認知實在過度偏差,法理上不可因為片面的用辭進而將產品定罪化認罪化,再者許多微型錄影器材可用於行車記錄、居家監控、上課學習紀錄..等
正面且有利社會發展的地方。
體積小、重量輕、攜帶方便、操作容易、使用時間長等特色,這些都是電子3C產品發展的趨勢,不可避免的時代進步,採用偏激的言論說法將一個產業產品污名化,這並不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因該做的事(亞洲地區如:日本、韓國)


 
   tombay (源仔OR阿源)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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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仁武區 來自 高雄
發表於 2009-9-22 05:12 PM 
你......是賣針孔的賣家嗎?=.="
怎麼好像在為自己報不平...


 
   Kukalaja

Focus 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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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大安區 來自 TPE
發表於 2009-9-22 05:16 PM 
其實有個觀念跟大家分享一下
針孔攝影機本身並不犯法
是很多使用者把它拿去做非法的使用
理論上販賣針孔攝影機應該不犯法
警察用妨害秘密罪來取締買賣
我想在法庭上是應該站不住腳的
但是一般商家哪有時間跟精力去法院陪他們玩
這就是法律好玩的地方
看你怎麼解釋法律 會有不同的結果
就像DVD燒錄機
如果警察用盜版的罪名來取締燒錄機的買賣
是不是也成立呢?
可惜年輕不愛讀書 不然弄個律師玩玩應該不錯


速度與年齡成反比 
   scsi (勇伯)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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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板橋區 來自 K-CLUB
發表於 2009-9-22 05:21 PM 
從這裡來看,賣刀的也該抓去關,因為刀可以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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