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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這樣的夫妻...........
   spathmcm (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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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中和區 
發表於 2010-1-19 10:46 AM 
求歡被拒 老公FM2迷姦妻子吃上官司 更新日期10/01/18 09
儘管夫妻雖有同居義務,不過丈夫如果以不正當方式進行性行為,仍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嫌;新竹縣一名陳姓男子懷疑妻子有外遇,求歡未遂,居然向朋友索討俗稱迷姦藥片的FM2摻在果汁內,給妻子飲用,趁著妻子昏迷之際予以性侵得逞。妻子一氣之下到醫院驗尿,反控丈夫妨害性自主罪,全案警方已受理偵辦。(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五十歲的陳姓男子,和妻子長期感情不睦,陳姓男子認為妻子經常打扮時髦,而且經常晚歸,懷疑妻子私下搞外遇,加上丈夫多次求歡被拒,陳姓男子更加認為妻子不貞。
日前陳姓男子又求歡被拒,於是透過友人取得俗稱迷姦藥片的FM2,摻在妻子的果汁內,妻子喝下果汁後頭暈睡著,陳姓男子於是涉嫌對妻子性侵害得逞,等妻子醒來時發現下半身赤裸,認為被丈夫下藥,於是跑到醫院驗尿,化驗結果尿液中果然含有FM2成份,妻子一氣之下到警局控告丈夫妨害性自主罪。而丈夫陳姓男子在警局偵訊時,則是態度強硬的強調﹂妻子不履行同居人義務,卻反控丈夫性侵害,實在是太超過」!陳姓男子也否認對妻子迷姦性侵。但因妻子堅持提出告訴,且妻子尿液中的確含有FM2的成份,警方還是將陳姓男子函送地檢署偵辦。
法界人士指出,夫妻間雖有同居義務,但一方以脅迫不正當方式進行性行為,仍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嫌;但這部分和一般性侵並不同,屬告訴乃論罪,因此訴訟進行期間也能和解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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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0:47 AM 
情婦再犯 元配不饒 更新日期10/01/18 04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第1次跟已婚男通姦被元配發現,元配選擇原諒;但情婦「得寸進尺」再犯,元配不再寬宏大量了!
96年9月,劉姓男子與吳姓情婦通姦,被劉妻逮到,劉妻原諒吳女第1次犯行;後來吳女續與劉男通姦,劉妻花60餘萬元僱徵信社暗查,因婚姻劇變患憂鬱症、顏面神經麻痺,二審定讞,判情婦須賠45萬元慰撫金給元配。
劉妻痛訴,與丈夫婚後育有2子,家庭原本幸福美滿,沒想到吳女闖入後,婚姻全變了調!96年9月26日上午,吳女與丈夫在南市北區某地通姦,一度控告吳女,後吳女在某議員處簽切結書保證不再犯,才撤告讓吳女獲「不起訴」處分。
不料,吳女卻「軟土深掘」,從96年11月到97年2月初繼續與丈夫「偷腥」,劉妻花了60餘萬元找徵信社暗查,直到97月2月中旬,丈夫坦承「再次偷吃」姦情,劉妻不再饒吳女,2度控告吳女妨害家庭,二審判吳女2個月徒刑確定。
劉妻厲詞譴責吳女說,第1回原諒吳女,未料吳女變本加厲、挑撥丈夫回家來罵她,讓她婚姻失敗、家庭破裂,最後也跟丈夫離婚了,還罹患憂鬱症與右臉神經麻痺,須長期看診,身心飽受長期折磨痛苦,因此向吳女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分院法官審酌劉妻做生意、有店面,吳女高職畢業、未婚,名下無恆產等經濟條件與犯行,判吳女應賠45萬元給劉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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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0:50 AM 
雙重打擊!父和妻同居通姦 男提告竟敗訴 更新日期10/01/18 09:59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陳姓男子(以下簡稱小陳)因母親把父親(以下簡稱老陳)的日記拿給他看,才驚覺妻子和老爸在外同居通姦,小陳因念及父親養育之恩,並未對父親提告,只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沒想到老陳竟反告小陳偷看日記、妨害秘密,法院以小陳夫婦無法再共同生活,認定妻子有不履行同居的理由,駁回小陳的訴訟,被父親戴綠帽又挨告、還敗訴的小陳感到非常無奈。
陳家原本是三代同堂,小陳和30歲的妻子生有一子,小陳平日在外縣市工作,每周只回台中老家一天,小陳妻子不太能融入大家庭、常與其他家庭成員口角,而全家只有老陳力挺媳婦,甚至小陳妻子想搬出去住,老陳還挺到底說,「要搬就一起搬!」
不過,最先搬出去的是老陳,他告訴家人的理由是不想待在家裡。去年10月,老陳太太(以下簡稱陳母)一臉蒼白,交給小陳一本老陳的日記本,裡頭寫著「租屋五千、和媳婦出遊四百、媳婦早餐一百……」小陳才知道妻子為何常常不接手機、外出「買東西」買了好幾小時。
小陳跟蹤妻子,證實妻子所謂「外出買東西」是帶著7歲兒子進了父親的新家,小陳與老陳、小陳太太三人面對面攤牌,老陳也坦承前年底即和媳婦同居,並說兩人還會帶著孫子出遊過夜,小陳雖然非常痛心,但表明不會告父親。
沒想到老陳振振有辭,認為,「我跟他老婆怎樣是一回事,但偷看我的日記就太不尊重我了。」他堅持要告兒子偷竊和妨害秘密;小陳則表示日記是父親自己放在桌上,母親先看過、再拿給他看,根本稱不上偷竊,他藉由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想拆散這段亂倫關係,讓妻子能回到身邊。
不過,法庭上小陳太太當庭拒絕,並指控陳家小叔常對她口出惡言、毆打她,把她趕出家門,陳母也嫌她只有專科學歷,配不上擁有博士學位的小陳,她已無法再與陳家人共同生活,除非小陳願與她搬到外面住。
小陳則認為,妻子與父親的亂倫行為,已致父親離家出走,「我更不能丟下母親搬出去住。」法官認為,小陳與家人懷疑公媳有染,已致家庭失和,顯然小陳妻子無法與家族共同生活,而小陳又不願意搬出,認定陳妻有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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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神向前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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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來自 FSC小角落
發表於 2010-1-19 11:08 AM 


 
   jrchen17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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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頭份鎮 
發表於 2010-1-19 11:13 AM 
法律何在??....


Earendil~Elwing 
   qmona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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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士林區 來自 濫好人中心
發表於 2010-1-19 11:19 AM 


~印表機達人~ 
   河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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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n.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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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12:31 PM 
這樣也行 ...


 
   無言 (犯賤不是病 賤起來要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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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exche (阿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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