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10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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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德酒後騎車撞路樹(箭頭處),獲判國賠六百多萬元。林相如攝
【賴心瑩、林相如╱連線報導】男子李政德(三十九歲)四年前半夜喝酒後騎機車經過台南永康市埔聖街,一頭撞上路中央的樹變成植物人,家屬提告要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認定永康市公所疏未設置護欄、號誌或加強夜間照明,但李酒後騎車要負一半責任,昨判市公所賠償六百四十六萬二千餘元定讞。
道路縮減公所疏失判決書指出,雖然路樹種在私有土地,但因該處道路縮減,騎士右轉後不到一秒鐘就有撞上路樹的危險,負責道路安全的市公所未在路樹周圍設置護欄等安全裝置,確有疏失。
永康市公所主秘陳家慶昨表示,會依法院判決賠償,但是路樹不是公所種的,且種在私人土地,公所沒有管理權,卻要負責任,有點無奈。記者昨下午走訪李政德家,沒人在家,無法得知家屬回應。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94397/IssueID/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