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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好妙的理論]猥褻變性騷 襲胸狼沒事
   ㄚ萌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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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17 01:08 PM 
有錢是老大

紅包不知道塞多少

台灣法律...唉!


 
   小芫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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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發表於 2010-5-17 10:50 PM 


 
   隱隱隱

125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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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平鎮市 
發表於 2010-5-17 11:34 PM 
這就是正義


 
州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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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頭像
   vic650210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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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萬華區 
發表於 2010-5-21 04:50 PM 
性騷擾防治法裡面明定襲胸觸犯的是兩年以下的強制觸摸罪.
而不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強制猥褻罪.
所以判決正確阿.
不懂大家為什麼會跟隨不專業的新聞起舞?

簡單的說, 強制猥褻必須要恐嚇, 脅迫, 催眠等方式來達到猥褻,
從這個案裡沒有看到任何條件的成立.

如果有個人被人撞到受傷就提告殺人罪未遂,
你想法官會會判決成立嗎?

重點是提告的人沒有請律師,
不懂甚麼是強制觸摸罪, 而用錯誤的法條來提告
且分案的檢察官竟然還是以強制猥褻罪提告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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