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車身
底盤
實施日期
電系
機車
四、本項汽、機車設備變更須經合法業者(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機)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機)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業者)辦理,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