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兒搓胸掐乳頭 法院判父無罪

更新日期 2010/12/31 11:42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
永和區一名父親被控從3年前開始,對就讀國中的女兒襲胸,包括搓揉女兒胸部、掐彈乳頭,
每週約5次;但
板橋地院法官卻認為,這名父親只是踰越親子管教分際,女兒喊疼後就會停止,
不構成「有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判決無罪。
根據檢方調查,這名父親在女兒國三、性徵趨成熟後,以每週5次頻率,違反女兒意願強行撫摸女兒胸部,
他還會在客廳隔著女兒內衣以手指頭戳、彈女兒的乳頭,因此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男子彈女兒乳頭的地點是在家中客廳,以常理判斷,若為滿足性慾,猥褻應當具有隱密性,
不會在眾目睽睽的地點,這名父親「應非出於滿足自身性慾之猥褻犯意」。
判決指出,雖然女兒證稱父親曾經伸入衣服裡摸胸,但父親強烈否認,難以靠女兒單一指證,
就做出對父親不利之認定。另據少女弟弟、阿嬤證詞,認為男子彈乳頭屬於戲謔行為,
只能認為被告對男女分際維持、親職角色扮演出現偏差或拿捏不當,難以認定有強制猥褻犯行,故判決無罪。
馬的!
在客廳犯罪不算罪...什麼邏輯啊!
那如我在大街上或捷運上直接摸女人胸部...我是不是也無罪?!
因為
以常理判斷,若為滿足性慾,
猥褻應當具有隱密性,不會在眾目睽睽的地點
法院是腦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