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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是說大型車裝的那種圓盤式行車紀錄器
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大餅
只能記錄時間跟速度
這一條處罰的是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24項所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處罰條例要搭配道安規則一起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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