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小普 at 2006-10-27 01:31 PM:
速限110 超車速限120 只要在120以內就沒事瞜
對了說到這 我就有氣
我在2高竹林交流道往北 通常我都都會飆 但是那天不知道怎稿的 居然開120上下飄
過交流道後 測速器一直叫 我看前面也沒有警車 就繼續慢慢開
...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95年06月28日修正)
第28條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勤之車輛,除實施便衣交通稽查所使用之車輛外,應有明顯之標識。
警車執行勤務時應該開啟警示燈,這樣才能表示警察執行任務的合法性。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你可以請警察出示你違規的照片或異議理由紀錄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參考法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8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行政程序法第5條
訴願法第1條及第56條
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