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K 發表:
更正前面車友一下,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
這種案子很簡單,筆跡一核對,不一樣就必定有人偽造,原po也不必提啥證據。
你只要指出,有人犯了案,可能是通信行的人就好,不須具體指明是誰。
個人建議,得饒人處且饒人,年輕人偶爾業績壓力可能一時失慮
先找她要她處理,再過來找她的主管,告知對方公司在民事上也有連帶責任。
都不行,也不必找消基會、找記者了,浪費時間。去警局報案,作個筆錄大約花2-3小時,之後要拿三聯單。
去之前先上網把警政署電話帶著,要是警員囉唆什麼小事、或要回戶籍地、要去案發地報案等等,不開始作筆錄,手機拿起來就撥警政署。
警政署的服務態度極佳,而且是馬上處理。
...
真的不用證據只要核對筆跡就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