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2月8號,大約晚上8點18分,在華美一路打左轉方向燈,左轉快到仁德四街路口時,被一台從華美一路逆向閃車、變換車道、騎很快的機車(GT2522)撞上右側,撞上同時,我的轎車(3920-KA)已經停止,下車查看,一台機車(GT2522)直立卡在我轎車右前輪與輪弧中,當時機車(GT2522)並未倒下,謝媽媽(駕駛人)一直想要牽移機車(GT2522),當時我跟謝媽媽(駕駛人)說:不要動車子,人先離開機車(GT2522),但,機車(GT2522)還是被移後退慢慢牽倒下,於是我到店家借張椅子給謝媽媽(駕駛人)坐下,請店家報警,等待警方來處理。
可是對方的態度不是很好~本想算了~人沒事就好了~結果對方還要我賠錢~醫藥費和看護費與修車費~我被撞還要我賠錢~加上對方獅子大開口~所以我們只好走上法律這條路了~等判決出來~在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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