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沒有什麼好論什麼品不品牌的, 遇上事故就是照規則處理, 最好車上有相機, 發生事故後, 在安全無虞情況下, 先下車拍照拍個一圈, 記錄現場, 再看看雙方想怎麼談, 以及要不要報案處理, 對方若是有種不甩, 自顧自地揚長而去, 先告他一條肇逃, 再補告他一條財損, 也就這樣子了...
刑法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必致人於死, 有傷, 有驗傷足以證明因車禍而致之者, 這部分責任就有機會成立... 肇逃是很嚴重的一件事, 尤其若自己去撞到人, 不要逃, 大家現場處理好, 不然自己一離開現場, 對方怎麼搞, 自己也不會知道)
民法第 191-2 條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這條很模糊... 腳踏車算不算動力車輛是一個問題, 而損害於他人, 實物損害, 人身傷害, 還有精神損害, 事故衍生其它連帶損失 (如無法工作數個月)... 要敲竹槓, 這條有得吵, 而什麼又叫 "已盡相當之注意", 又怎麼客觀認定? 這有很多是取決於裁判者的心證... 不然也不會有那種 "應注意而未注意" 的什麼鳥判例了...)
民法第 196 條
(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趁機想改車的, 這條不錯用... 不不, 我意思是, 事故鑑定很重要, 是否因車禍事件致損是一個不好判定的事... 像排氣管撞掉了, 但事實上是該車排氣管支架早已鏽蝕不堪, 只是剛好撞到震一下, 就掉了, 這...)
唉, 所以小弟常說, 上路一切以注重安全, 尊重他人為原則 (應該說, 大家要互相尊重, 因為路是公路, 是大家共用的)... 馬恰這趟倒楣事, 對方算是太過白目了點, 也許以為自己還 18 歲青春美少女, 賣可愛一下可以奈~過去就沒事? 這不好吧? 大家上路就該照規矩來啊... 對方不懂尊重他人, 這態度實在很不上道...
順便說一下, 馬恰並不會在進口或國產上有什麼差別看法, 車友們別把他的文章刻意解讀了... 小弟我是國產版的 FOCUS, 事實上, 馬恰也多次跟小弟討論過許多技術問題, 我倒不覺得他對我有什麼差別待遇了, 而且他還很熱心, 有發現什麼車子的東西都經常跟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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