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日 發表:
重點到底是???
去年延遲繳款一ㄍ月就被罰錢 ...
【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2012.07.0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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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自用車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7月1日起至31日止開徵,由於今年度處理過去溢收的汽燃費程式修改及測試,很多汽車駕駛人的繳費通知書要等到本周才能收到,創下開徵汽燃費50多年來,首次在開徵日期開始後駕駛人才收到繳費通知書的紀錄。
公路總局副局長陳茂南昨(2)日表示,汽燃費繳費期限到7月31日,民眾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納,公路總局會在10月再寄發催繳通知書,請民眾於12月31日前繳納,
若仍未於12月底前繳納,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依民眾使用汽車的排氣量及遲交日期長短,處以300至3,000元不等的罰鍰。
陳茂南說,之前因有190萬輛汽車被監理所溢收汽燃費,公路總局要於今年開徵時一併退還,進行相關程式修改及測試,無法與過去一樣,在正式開徵汽燃費前10天就寄發。
臺北市區監理所新聞稿 發稿單位:稽徵裁罰科
發稿日期:101年7月20日
聯絡電話:27630155轉400
聯絡人:郭瑩如
101年度臺北市自用小客車仍有七成車主尚未繳納燃料費,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共638字)
本(101)年度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截至目前為止尚有七成未繳納,臺北市區監理所特別提醒本市車輛所有人,
請儘速在7月31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怎麼兩者說法不一樣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
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就法條字面上來看,應該是再次通知後,到期仍未繳才會開罰